某些人连矿长负责制都不知道就开始阴阳怪气了
【本文来自《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率工作组赶赴内蒙古指导处置煤矿坍塌事故》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某些人连矿长负责制都不知道就开始阴阳怪气了。
我国是持续不断的更新建设安全制度的,尤其对煤矿、金属冶炼、非煤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更是要求严格。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这个只是其中一条,你去查查有多少安全法律法规,有多少管理措施,查查以往的各类案例,看是不是严格处理。我见到最严格的案例是伤亡1人,最后负刑事责任、撤职、处分、行政处罚、罚款等各类处罚共计31人的。这点上我们远超美国的火车出轨安全事故的处理,真正的做到了把人的生命排在第一。
北京:清华附中案。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因劳务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
15人获刑:
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举这两个例子是告诉你,我们的安全法不是做样子的,人心似铁,官法如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