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监管报:芹菜因“毒死蜱”残留超标被重罚,冤吗?

  • 我不能同意《中国市场监管报》今天刊发的为榆林五斤芹菜罚6.6万元进行辩护的文章。老胡支持国务院督查组认为该处罚过当的意见。
    法律是严厉的,但它不会与常识、常理、常情作对。一个榆林市的个体微商户一年赚不了多少钱,因为卖出五斤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被罚6.6万元,应该他们一年挣的利润差不多罚光了,这与这家个体商户在此案中造成的危害和所获得利益严重不相当,法律的基本精神不是这样的。
    《食品安全法》对售卖案值一万元以下的禁用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确要求罚款5-10万元,但是商户是完全不同的,榆林市这家被罚的是夫妻小店,不是大卖场或者连锁店,直觉就告诉人们:对这家小本经营者卖出五斤芹菜获20元不适用于5-10万元的处罚。
    市场监管报的文章重点强调,被罚者提供不出进菜的“源头”证明(商户表示进菜发票丢了),导致以下危害:“看似问题芹菜仅区区7斤,那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斤问题芹菜?种植环节又涉及多少斤问题芹菜?这些问题芹菜又都流向了多少餐桌?何时才能彻底清除这些问题芹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一切,也都因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导致问题芹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致使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沦为空谈。”
    然而试问,如此严重的风险,怎么能仅仅依靠一家个体商户提供的线索去追查呢?难道当地市场监管局不应该通过多个线索寻找农药残留超标菜的源头和供应链吗?一家个体商户丢了发票,有他的责任,但整个市场的安全岂能由他来承担!市场监管报的文章搞错了消除风险的责任主体,把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没做好的事情归咎于一个供应链终端小商户拿不出进货票据的小过失。
    保留进货票据当然是应该的,但丢一个小票,不应该就相当于丢了6.6万元。榆林市有关部门在发现了农药残留超标芹菜后,应当做出其他努力追踪锁定这批芹菜出现的源头。那家个体商户提供不了票据,不应该意味着榆林市就应该“毒芹菜”泛滥,市场监管报的推论站不住脚,等于是给官僚主义的滥用权力和不作为提供理由。
    人们非常痛恨“有毒食品”,涉案芹菜上面残留的“毒死蜱”农药听着就很吓人,但是我觉得媒体不该用强调农药残留的健康风险来影响人们对事情原有性质和逻辑的认知。我们不接受问题蔬菜,支持、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但我们同时支持公平正义,反对公权力对底层商户不正当用权,打击他们的生计。
    这件事国务院督查组都看不下去了,榆林市的相关人士也承认处罚过当,市场监管报的文章却要为本行业出的问题辩护,老胡认为此做法不妥,故冒昧插嘴。我说的不对之处,愿受批评。

回复74

  • 回旋镖来了,今天又说食品安全大于天了是吧
  • 别开玩笑了,个体商户丢了发票这种谎言也能相信,他就是不愿意供出他的上家,不罚他罚谁?要不你以后每天都吃这种毒蔬菜?
  • jpg我觉得你说的有理(楼下盗的图)
  • 榆林市市场管理局所做出的处罚,既不合法,更不合理。
    首先,取样过程就不合规。检测用得了两斤芹菜吗?所取的样品有没有当场封口经双方签字?有没有即时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其次,如果检测结果如果有问题,那也只能按销售不合格农副产品处罚,而不适用生产销售食品罪处罚。
    再次,芹菜是小商饭通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批发得来的,不是自产自销,那农副产品批发环节该谁管?是谁渎职?这本身就是市场管理局的责任问题,不去处罚自己反而去处罚小商贩!
  • 老胡,你这个大V就不要在这里之乎者也了,你说说中国执法难的问题!
  • 没关系了,反正自己卖的菜自己又不吃,都是让城里人吃的
  • 夫妻店是否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如果因为它挣的少就予以减轻处罚,那本质就是所谓的“我弱我有理了”,现在它之所以被处罚就是因为它没有尽到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危害了不特定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如果老胡同情这个夫妻店的经济情况,不妨捐点钱给他们,但不应该要求监管部门对他们法外开恩。
  • 事情要两面看,同情商贩之余,也要看到管理之难,不能打击执法积极性。抛开同情商贩,从另一个角度去看,食品安全的口子不能开,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必须从重,就是重罚还有那么多违规的,要是轻罚,那普通人的餐桌就别谈安全了。兹要有利可图,违法成本小于冒险收益,那么商家非常乐意冒着个险,届时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监管单位无瑕顾全,受害的只有你我。
  • 支持!
    普通人都能看明白,你的语言表达能力更好,说明白了重点,毒死蝉危害再大跟卖菜的商户没有太多联系,一个小菜店进的菜是好多手的货了这也是现实。没有发票就为查不到货源担责?
    除非你能证明菜店参与包庇非法种菜的人。不然你罚的没有道理!
    问题其实已经变了,从销售了不合格的几斤菜,变成了不配合找到非法种菜户!不提供发票,买几斤菜能有发票吗?
  • 市场监管局处罚引用法律不妥,芹菜是初级农产品,深加工后才能称为食品,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而不是《食品安全法》。
    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处理应是"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马踏洛基 胡无人,汉道昌。
    希望你吃了农药超标的菜,还能这么“理智”。
  • 我反对你的反对 
  • 说到底还是懒政,我就不信商户为了66000块钱不去配合检查部门查找源头,在哪里进货,摊位在哪,摊主是谁,这很难查吗
  • 这么多人反对,可以看出中国真的是走向了富裕了,我其实不怎么喜欢胡锡进,但是这个确实本身就是这么个理,最重要的就是,这个超标的菜不可能因为没有小票查不出来,而其他的芹菜,肯定有流向啊
  • 不能同意你的观点,食品安全事关百姓的生命安全,绝对不能儿戏。穷不是可以不守法的理由。
    老胡退休后的发言越来越让人觉得莫名其妙了。
  • 我觉得你的逻辑是有问题的,是特权思想在作怪,干扰正常的执法。穷就可以理所当然的不用守法,不用承担责任?知道是谁售卖的,不提供线索,包庇犯罪,还为其喊冤?长此以往,有什么后果你有概念吗?不对事件本身进行分析,以领导意见为处理结果的导向要不得。
  • 作为业者,先说一点,国家对于“毒死蜱”在蔬菜的禁用已经很多年了,并不是新颁布的法规。
    其次,实际司法实践中,并不拘泥于这个“票据”,他可以提供微信付款记录,或者是视频监控之类的证据。
    这个问题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不是无良媒体报道的“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罚,像这么少的量,一般情况下,最多罚款是5000元
    【2020年7月,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道一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监督抽检,检测其生产并上市销售的长豇豆、鸡毛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鸡毛菜中啶虫脒农药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26公斤。2021年1月,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良媒体报道类似于什么呢?一家餐饮店的食物抽检不合格,细菌之类的超标,不够卫生。而另一家餐饮店的食物中检测出了吗啡、罂粟碱、可待因成分,这能是一回事么?

    那么,有没有可能经销商明知道,但是故意不提供呢?不排除这个可能性。

    【2020年11月,山西省高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结果通报,称当地村民姬某某生产销售的茄子检测不合格。经调查,姬某某在茄子种植过程中使用蔬菜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高平市农业农村局随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1年3月,姬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2016年,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白江村菜农黄某,因在其所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水胺硫磷并予以销售,被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但是,司法实践中,销售方免于刑事处罚。

    所以,明知道是谁提供的“有毒有害食品”,但谎称找不到票据。而如果生产方不能去足额支付罚金,这个“消失”的票据,是否又会再次出现作为证据呢?

    当生产方承受了罚金以后,他们还会为了那么点利益铤而走险?不一定了吧。

    但是如果不给销售方罚金,那么,此类找不到“票据”的无头案,相信会更加泛滥,一发不可收拾。
  • 扎破轮胎的哥 协君子以博世,乘浮云而傲物
    强烈顶老胡。
    特别是下面这段,说的太好了。

    “然而试问,如此严重的风险,怎么能仅仅依靠一家个体商户提供的线索去追查呢?难道当地市场监管局不应该通过多个线索寻找农药残留超标菜的源头和供应链吗?一家个体商户丢了发票,有他的责任,但整个市场的安全岂能由他来承担!市场监管报的文章搞错了消除风险的责任主体,把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没做好的事情归咎于一个供应链终端小商户拿不出进货票据的小过失。”
  • 报道都说了所有处罚是依法进行的,你觉得多,那你该呼吁修改法律!执行单位有什么错?他们依法执行还错了?那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他们是依法还是不依法?!依法了,你说他们不对,不依法,你又能说他们知法犯法,合着话全让你说了是吧?!做得越多错的越多,那以后公务员谁还敢干事?况且,如果不依法,那这个法制定出来是干嘛的?全撕了得了!
    既然法律制定的有问题,就该追究制定法律的人的责任,这点你为什么不说?!避重就轻,人大不敢惹是吧?!法律过时了,落伍了就该及时修改,修改不及就不能怨执行部门,上级说处罚过重,那我想问问,上级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要是没有,就是他们知法犯法了!上级巡查也该遵循法律法规,这才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老胡这种封建人治的思想该自我检讨。
  • 请问为什么不去质疑立法机构,而是对下级执行机构指指点点,更何况别人有理有据,一些人更像在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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