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业主断供的问题

  • 晨枫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对于银行收取抵押有一个误解:抵押物是银行经过评估认为能补偿欠款的,但到底能不能还是要看业主破产清算时的拍卖结果。不管是期房还是现房,银行收回拍卖后,得款首先用于偿还欠款,余额还给业主。还是有欠款的话,业主依然有继续偿付义务,直到把所有财产都变买而不能偿还时,才是银行自认倒霉的时候。简单说,银行追索不是到抵押物收回就完事了。
    你要用商业公司作为比照,个人贷款是无限股份公司,不是有限股份公司。

回复4

  • 观无妄 自尊自觉自爱自信自重
    如果这种合同要求买房者无条件履行,那么,银行就是完全无风险了。而买房者承担了所有风险。这种合同,在民法上就是显失公允的合同了!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精神了!
  • 银行在这个循环里吃了上家吃下架,浮动利率随行就市,还稳赚不赔,根本没有心思去进行尽责调查,也没有对开发商非法挪用资金的行为进行断然拒绝,可以说被保护的太过。因此经常出现套取资金,开发商跑路的丑闻。购买人搭上了一生积蓄啥也没有见到,还背负着长期贷款的负担,那大家也不是傻子,那就掀桌子呗,反正这个情况下个人信用也无所谓了(一切现金交易呗)。当掀桌子的事情多了,那就能倒逼改革。
  • 其实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老百姓买期房是不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
    如果说这是一件有风险的事,那这么多年以来没有任何一级政府/银行/开放商将这件事是有风险的情况告知老百姓,而市场上的新房又全是期房销售模式,然后开放商全面爆雷,老百姓还必须为从未享有过的东西继续买单,这其实是什么情况你明白吗?对老百姓而言就是政府欺骗了人民。
    你别找这个理由那个法规说来说去,在老百姓看来,第一,政府准许/放任/鼓励开放商销售期房,第二,银行可以给期房贷款,这两个事实就是政府和银行给期房背书了,而现在出了问题,却说自己没有责任,还要老百姓继续还贷,这个不符合中国老百姓普遍的朴素的认知。
  • 这个是有判例的:房开公司交房了,这个算是合同完成,才适用于房子为抵押物。房开公司没交房,那就是解除购房合同,房子退回给房开公司,贷款由房开退回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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