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童养媳" 事件当事人:将追究到老死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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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不喷了,什么情况
  • 这有什么奇怪,八十年代初,我厂一个职工,初一读书不进,和一个帮造纸厂收麦杆的年青人好,十三岁挺着大肚子找到男青年家,当时还叫大队,男青年是大队里的大姓,队干部都是那一姓,没作声办酒,只瞒着公社不扯结婚证,养一个女儿,婆婆不敢给他带,都是婆婆带大,因厂扩大,占用他们大队土地,每户进厂一人,他三十多岁作外婆,活得也可以啊。
  • 童养媳[1],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

    说白了,只要是从女孩年幼时以配偶为目的收买养育的都叫童养媳。
  • 基本同意你的观点。总共有几个问题,一是村干部在马仅13岁不该作中人说合童养媳关系,这中间有处罚的空间;二是关于“强奸”的问题。文中说“怀小孩时间”正好是1-3月,而生日是1月24日,这中间是有空间的。况且根据男女婚姻常识,一次就有小孩并不常见。此外还有一个漏洞,即在福建打工期间是颇有几个人的,难道马一直不声不响且无一个人证,不太符合常识;三是镇干部刘忠辉的违法。
    当然总的来说,完全的追究的可能确实不太大。这个事情当地县政府可能也没有什么太明显的漏洞,只能说此事最大的犯罪嫌疑人陈学生运气忒好,马确实悲剧。
  • cv-2列克星敦 反添加西药的中成药但支持中医;反任何伪史论。
    一起刑事案件,就是因为牵涉到女性,就成了“女权问题”,啧啧,那女权问题还真多。
  • 再给你举个有名的童养媳:
    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过,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
    年幼的窦娥,即因其父父债,八岁而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
  • 再给你举个宫廷里的:
    汉朝皇宫年龄最小的皇后是汉昭帝刘弗陵的皇后上官氏(名字失传),她当上皇后的那年年仅六岁。
  • 人家官方认定年满十四岁零一天发生性关系致人怀孕生子不算强奸幼女,并认为此事不宜深究。
    技术上说这么判定合法!
    这件事说明连我国不发达地区的人权状况都和允许14岁结婚的人权发达国家——瑞典一样进步!哇,果然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生动写照啊!
  • 又在带风向,这根本不是什么女权问题好不好?你想一想,如果这三姐妹换成三兄弟的话,其实在失去父母庇护且又遇到了这么禽兽的亲戚的情况下,我想下场也不会好到哪里去,三兄弟被打被虐待,小的被卖掉也有极大可能的。现在某些人只要看见女性遭遇到不好事情的新闻,就会千方百计往女权方面去引导,也不管事情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仿佛就要把中国渲染成一个女性受到压迫受到虐待的魔窟,和国内一些所谓的女权主义者不断的挑起中国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国外一些人妖魔化中国是一个套路
  • 我为女性代言——我是女权斗士陈颖姝!
  • 但她都是一家之言,无完整证据链,这个时候大家就不谈疑罪从无原则了?就因为“同情心(圣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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