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 即使是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啊,不管社会层面如何,至少法律层面公众人物没有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与普通人不同。公安部门还是及早明确公布规则,否则即使是暴力机关也会有反噬的时候,比如被提起行政诉讼,损害的公安机关的权威。

回复2

  • 明确规则,哪些是隐私,哪些不是隐私,是挺好的建议。
    对于一般人来说,家庭住址,亲人姓名,丁丁尺寸等都是隐私,如果所犯罪责较轻应该也是属于隐私范围,但若是重大犯罪行为,应该向社会公布。像政府职员以及公众人物,既然享受社会资源较多,就理应受到更多的社会监督,特别是当其犯罪时,都应该向社会公布。当然,像丁丁尺寸这种不需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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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也要考虑他\她的公众属性。不应该好事就是公众,违法就是隐私。因为公众人物的所作所为有示范效应。既然他们因为公众属性获益,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公众责任。
    换个角度问一下,你觉得明星吸毒是公共事件还是私事?如果你认为是私事,那么宋东野等明星就不应该被封杀,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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