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逃税补缴就行,刘晓庆会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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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来自于刑法网。针对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补充说明,请仔细阅读。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偷税漏税数额巨大而且道歉极其敷衍,对于其本人也顶多算是出出血,花钱消灾,真就是资本家独立于司法之外,不觉搞笑吗?
  • 作者原话"很显然,从法条内容的变化看得出,由于第二款的增设,使得事实上给了逃税入刑一个用行政处罚遮断一次的机会。"第201条明确说了,只要补齐,并交罚金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算入刑吗?逃税如此严重,只是受附加刑处罚,看似入刑,实则是交罚款免主刑,是不是交钱mai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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