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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呵,你管在爹妈面前说克死儿子叫“普通人”骂骂闲街,网络上成为证据,不好意思,你当面骂街叫寻衅滋事,要不挨顿打,要不打民事官司。也就网络法律不健全才有你这种人比比来来。另外这俩老人要因为这句话跳楼了呢?那这行为叫不叫网络暴力?死了人叫定罪标准,诠释不了这件事的性质,合着没死人就不叫网络暴力呗?我笑了。就你这逻辑还一直抬杠我也不知道信心何在。再给你说最后一次,批评不是骂街,你可以质疑他的做法,你也可以质疑他的内容,你也可以质疑他的产品,请用人的语言发表反对意见和见解,而不是用不能跟自己爹妈说话的方式去跟另一个老人说话,有这种行为就是低素质,就应该被抵制?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我也威权主意了呗,你怎么不说我法夕丝呢?真就逻辑不够帽子硬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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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摘录下找到的法律解释,也还请有法律基础及法律权威人士也能参与进来讨论及沟通,感激不尽。
1、文章中所提的那几人犯了哪条罪?
2、另外,被提及的的那些人如果受到伤害,文章作者是否也可定性为网暴?作者及其所在公司又是否有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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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摘录于:网络暴力立案标准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