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60周年 朝鲜党报刊文纪念

  •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七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金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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