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老师侵犯学生隐私”,校方回应

  • 能带孩子上班是福利,羡慕你单位好,可能也是保障民生的特殊性要求你们必须顶疫情开工,所以给了特殊待遇。我们单位算不错的,但是疫情期间职工亲属禁止进入单位大楼,无人可以例外(防疫要求)。
    另外监护权了解一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解一下。初中毕业才15岁吧。
    这是法制意义上的。
    另一方面,父母和老师教育孩子,不是适合鸡蛋里挑骨头一样讲法制的领域。教育部为啥出台一个教师行为准则,给教师的惩罚行为正名撑腰。现在城镇里的普遍情况是学校对孩子轻不得重不得,所以学校索性不敢管不敢罚了。我们几千年来都有尊师重道的传统,也有严师出高徒的老话。全社会都一定要处处以最高法制标准严格要求老师,结果就是下一代失去负责任的学校和老师的引导和约束,承担后果的是孩子们。看看美国的孩子们吧,别说老师,父母都碰不得一个指头,这不是前车之鉴吗。
    另外希望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我说的是“过犹不及”,而非“非黑即白”的不讲法制。

回复1

  • 1.防疫工作不能搞一刀切,这是中央定的方向,你们单位的问题是你们单位的。
    2.我在前面回复过其他人,在某个未成年被监护人仍然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的监护权不能让渡给其他人的(《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如果你说老师对某个未成年人有监护权,那么只有一种情况:这个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全没了,而且居住地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老师监护。我觉得你是在诅咒这些学生。
    3.《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可没有授权教师违法,恰恰相反的是《准则》第2条就是“自觉爱国守法”,同时第5条规定“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侮辱学生,……”。当众公开学生隐私给其他学生看是不是侮辱?同时就算某些地方允许教师使用合理的惩戒措施管理学生,首先我不认为在课堂上公开学生隐私是“合理的方式”;其次本事件发生在北京,北京没有允许教师使用任何惩戒措施。不要拿外地的地方规章套在北京的案件上。
    4.什么叫“过犹不及”?什么叫“非黑即白”?“过犹不及”讨论的是定量,“非黑即白”讨论的是定性,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就本事件来说,从定量的角度考虑我个人认为当时教师做得不是一般的过分而是极其过分;从定性的角度考虑教师的行为严重违法,也违反了你提到的《准则》。
    5.既然你提到了欧美的所谓“素质教育”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没错我承认这些问题早就存在了,BBC在1980年播放的政治讽刺喜剧《是,大臣》及其续作《是,首相》里有大量讽刺素质教育导致学生不学无术的段子。然而这不是当时教师违法的理由。如果你对现行法律有意见,认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应受到现在这种程度的保护认为应当立法保障教师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不会被追究责任、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应该被剥夺人权,我建议你联系所在选区的区县人大代表提出你的想法,让他替你提交人大议案,看人大能不能通过,否则当事教师的行为就是违法。为什么不建议你给教育部长写信呢?因为你的观点与根本大法《宪法》冲突,教育部没这权力满足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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