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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个简单例子吧,卖房的时候,如果是夫妻两人名字的,一个人不到场,是绝对过不了户的。借款可以看成一种交换,银行放贷是清楚的抵押物跟借款交换,其它人或者机构放债也脱不了交换的实质,只是抵押物的变化。那么,你借钱的时候不管债主有什么抵押担保、家人之类,追债的时候却想起来了,去跟以前完全没有联系的自然人追债,不是很荒唐吗?你将来可能收回的抵押你不去看看验证一下?如果默认借款人的社会关系人均有有替偿的义务,那么法律应该有明确的相关法条,但是没有,所以法院应该直接打回。我主张无辜被追债的妻子向法院10倍索赔,法院明显的抛弃了中正的立场而偏帮债权人,这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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