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希望尽快枪毙我”

  • 遥远的悠悠 大时代
    这样吧,说的再直白点,如果将精神病入罪,将直接挑战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相关人士没有选择或没有能力升级更新理论,选择坚持维护旧有概念体系的完整性,宁愿放纵精神病无罪。
    任何职业都有利益集团,都有自私狭隘。

回复1

  • 非也 ,我和你阐述一个逻辑,老哥可以想一下:第一个人,一个7岁的儿童,第二个人,一个精神病人,第三个人,一个人被杀手威胁,如果不杀人就杀他。第四个一个被他人下了迷魂药的人,第五个人,根本就没见过凶器,只是玩玩。五个人都开了一枪,杀了1个人,是否都死刑?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犯罪之基点在于对法益的侵害,也就是“”不法”,但也有第二个考察点,叫”责任”。如果忽略责任,则处罚是很可怕的,以上几人,全部会死,放在社会上,就是再一次舆论灾难。故意或过失,与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构成责任,缺一不可,无论缺少哪一个,任何的国家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一个罪轻之人判死,罪重之人判无罪,所以,精神病无责任能力 无故意过失态度,故不为罪,如果还是存在疑惑,可以想一下本例子中的其他4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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