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拟被认定为犯罪

  • 这个罪是继续犯,可以按照跨法犯的规定,从新法颁布之日直接定罪的,因为他的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是从过去持续到现在的,并且将来也可能持续的,所以新法颁布之后,直接从新法之日计算,就可以追究责任的。

    刑法有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即新法是轻法才能溯及既往,所说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指的是民法之类的法律,不是刑法,刑法有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另外,刑法的从旧兼从轻,还有特殊规定,即针对一个罪行跨越旧法和新法的规定,也即跨法犯的规定,跨法犯指的就是继续犯和持续犯这样的犯罪,即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持续存在的罪行。。。针对这类犯罪,也有两个规定

    第一,新旧两法都规定是犯罪的,不论新法是轻是重,都适用新法
    第二,旧法未规定为是犯罪,新法规定为犯罪,从新法规定之日起,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这个冒名之后,持续持有他人学历学位的罪行属于跨法犯,继续犯,可以适用跨法犯的,第二种规定

    继续犯有三种,一种是持有型,如非法持有枪支罪,第二种,不作为型,如遗弃罪,第三种,侵犯人身型,如非法拘禁罪。。。这个冒名后,而后持有他人学历学位的,应该属于持有型继续犯

回复1

  • 还要看具体案例和最终的条文,因为冒名顶替毕业之后,这个学位并不能认为是被顶替者的学历,是属于不符合学位授予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学位,不属于任何人。冒名顶替的是他人的入学资格,不是文凭,继续使用文凭最多只能认为是文凭造假。
    另外,如果只是顶替了入学名额没有用被顶替者身份信息的不能认为是持续冒名行为,只有顶替之后继续用别人身份生活的才可以认定为持续冒名行为,比如之前有毕业后一直用被顶替者的身份证号结婚买房导致别人生活受影响这种。
    另外纠正一下,法不溯及过往这是明确写在立法法第93条的,是针对所有法律而不单是民法领域。刑法领域的这些原则其实和这个不冲突,93条前半句说的是从旧,后半句说的就是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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