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出人命”,有偿救援还要坚持吗

  • 当时我就震惊了 肛贴般的汪尔荏撕基
    这并不有悖常理,参考更为有历史传统的海难救济原则与法律发展,施救方出于人道主义对遇难方人员施加救援,但同时施救方有权以有效拯救遇难方人员并尽可能挽回遇难方财产损失为理由与法律主张获得救助报酬,报酬以所挽回的遇难方财产损失为估值上限,但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载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施救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所以从道德因素上来说,有偿救援在道德上并不成为问题,同时,事后偿付也有先例和法律参考与道德依据。

回复1

返回文章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