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夫妻供认捂死患病女儿将其埋尸

  • 人都是一条命,但婴儿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在两可之间。根本不必有什么通用的尺度,医生把结局告诉父母,由父母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放弃和“杀害”结局是一样的,父母决策,交给医生处理即可。当年就是这样执行的,没啥问题。

回复1

  • 1、您说婴儿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为什么?为什么在两可之间?如果婴儿在两可之间,谋杀别人的婴儿,算不算犯罪?退一步说,父母杀健康的婴儿,算不算犯罪?父母一方杀婴,算不算犯罪?再进一步,杀几岁的婴儿,不算犯罪?你会发觉你的“两可之间”会导致无法界定的困难。
    还是这句话,法条的背后是一个价值观体系,随意改一点,很容易造成系统的悖论。
    至于您说当年?我要问哪个当年?
    当年溺婴习以为常,所以今天也可以?
    当年弃婴不以为怪,所以今天也可以?
    当年(甚至现在的某些地方),上了年纪的老人靠“三个儿子”解决问题(刀、绳、药),所以今天也可以?
    困难条件下的不得已是客观存在的,可是用法律形式去容忍、甚至固化这种选择,就是一种残忍甚至不负责任的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是要定分止争,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天然的带有移风易俗、推动社会前进的使命和责任(比如新中国建立伊始的《婚姻法》),所以在法律层面我们要服务现实,但更要明确我们进步的方向,从立法角度去推动而不是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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