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首例重症患者治愈出院 次日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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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十三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你这种说法,是典型的法盲的说法。
    为什么会出现法律?它的确是发自于“情”,然后发展凝练为“理”,然后进一步为了方便治理固定为“法”,这可以看做为一个法律出现的自然产生过程。
    人类发展到21世纪了,一个成熟的社会,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一个有效治理的社会这三者的关系必然是倒置的,也就是说法>理>情。
    为什么呢?因为“情”是一个特别主观的因素,你无法根据某一个孤立事件的各种构成要素,某一个裁判官的个人好恶个人道德个人素质去准确判断作恶人所应当受到的惩罚,就是一个谁说了算的问题,社会治理成本也不允许,那么这就需要冰冷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
    在法律层面上唯一大概能体现你所说的“情”的方面,就是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注意!这个自由裁量权也是在一个法律已经规定好的范围内进行量刑的增减,它是已经被规定好了的“酌情”。
    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老实人被村里的恶霸长期欺负侮辱人格肉体伤害祸及家人,直到有一天他忍无可忍杀死了这个恶霸,村里所有人都同情他,了解案情的所有人都认为恶霸该杀,那么他就可以不被惩罚吗?如果根据法律他必须要判死刑,那么就得判死刑。为什么?因为从社会治理角度讲你不能把这个事件当做孤立事件来看,社会治理起来会遇到各种杀人事件,你无法从每一个杀人事件里面完全提取绝对准确无误的“情”,无法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挖掘“情”,无法确保裁判官本人的道德标准和素质能够准确的把握“情”,所以你要根据冰冷的法律条文来做基本判定。如果这个人被判死缓或者20年以上刑期,这种“酌情”减轻处罚的情况来自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一定注意,这个“酌情”的标准和范围也是已经被法律规定好了的!
  • 法律是底线,道德在法律之上,连道德都没有的人有什么资格要求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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