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重复犯罪不应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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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毛泽东。虽然这段话与青少年犯罪看似没太大关联,但大家能从中明白社会主义法律的应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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