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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寻思着我这几句话也没说美国这事干的正确,贿赂在哪个国家不犯法?有一说一,美帝虽然无耻,那个反国外腐败法竟然能生效也是不可思议,但阿尔斯通自己也不干净,华为则不同,自己没实锤的把柄被人抓住,不然受到的压力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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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猪猪的牛牛 修饰和限定
    只有大屠杀罪、种族灭绝罪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上升到了“违背人类基本良知”,“破坏基本社会守则”的程度,普遍认同具备长臂管辖。为了做成生意向对方经手人行贿远远没到这个程度。

    而且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什么算行贿,什么是正常商务交往,什么是隐蔽但从结果上明知是行贿,这可不是人类共识。美国人干的在外人看来是行贿美国法律放过的还少么。美国新加油机丑闻的当事官员从国防部辞职成为受波音公司雇佣的游说人员,在中国人看来就是明显的受贿,但在美国法律上就不认为是。不是共识的凭什么延展长臂管辖,完全说不过的。反过来中国去管波音对美国国防部行贿把波音和美国国防部的人都抓来慢慢审,美国认么。

    那么我们回到华为的情况。按照美国的观点,它可以把华为栽成一样的情况。美国把伊朗可是打成恐怖主义支持者了,如果接受美国这个自说自话,美国立法说谁资助伊朗谁就有罪是不是也讲得通。美国又说华为对名义上是非伊朗的商家购买设备实际用于伊朗是有所知情的,所以算是华为通过伊朗资助恐怖主义,是不是你也接受?

    ——这和阿尔斯通行贿的认定过程,本质上没太大区别,最多是程度上差一点。所以认同美国对阿尔斯通的管辖权,就是认同美国对华为的管辖权。对此不要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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