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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有效性,如果所有的赔偿都由法院先没收然后赔偿受害人,那么法院就不再只是单纯的司法机构而成了一个金融机构,仅仅只是把赔偿款以文书等理由压个几天产生的利息就是不少的收入了,这和理财产品的原理差不多。至于有可能发生海南200亿法官那种更恶劣的情况就更别提了。所以,不用经法院过手的,就不用法院代劳了。
再说公正性,合法收入是受法律保护的,凡是涉及没收的,必须是财产来源是不义之财,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没必要也不可能为了满足一些人空虚的正义欲而践踏保护合法财产和没收不义之财的相关法律。
所以赔偿受害人并不能成为没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