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萍起诉云海肴,索赔100万

  • 这个剪影的事不是一定要百分百相同才构成侵权,因为还存在“通过这个形象而联想到另一个更知名形象而造成混淆”即“联想性混淆”这种情况存在,所以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相关程度,就可以判为侵权。近年最著名的案子就是乔丹诉中国乔丹的案子——双方图标确实不是百分之百相同,但是对消费者造成的误导还是巨大的,中国乔丹确实不当借用了乔丹公司的影响力。
    所以关键不在于这个剪影跟杨女士动作多想象,而在于杨女士做那个动作有多出名多深入人心,是不是大家一看到那个动作就想到杨女士——甚至不需要标注相貌、名字。
    这也是原告方提出“在杨丽萍创作表演孔雀舞之前谁又知道?”的理由,就是想要敲掉杨女士在孔雀舞领域有着超乎寻常的影响力,以此支持己方“对方用这个图就会起到借用杨女士影响力的效果”的主张

回复1

  • 说实话。我看到乔丹的商标剪影,第一印象就是那是买鞋的品牌。所以你可以说是借助了别的品牌的影响力。但是,我去吃饭,看到饭店有这个剪影,我第一联想出来的印象是“傣族”“傣族风情”,而不是杨丽萍和孔雀舞。

    酒店说的有道理,这是不同行业。你在专业跳舞的地方挂一个,可能会让那些专业熟悉舞蹈的人理解为和“杨丽萍”有关。

    但是饭店......有网友说的好。那我必须知道杨丽萍和孔雀舞吗?我不喜欢杨丽萍跳舞,也不知道杨丽萍是谁这犯法吗?

    所谓的,看到就联想到,事实并不成立。不信你可以问问食客,看到这个剪影想到的是“傣族”还是“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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