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反杀案”当事人放弃申请104万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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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涞源县检察院决定对“涞源反杀案”涉事女生父母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检察院最终决定是不起诉,符合第二条的规定。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的正常履职行为,但是这一正常履职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有权依法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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