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反杀案”当事人放弃申请104万国家赔偿

  • 看这一边倒的评论,这次是站在反面,我认为这家人拿不到国家赔偿的,这也许就是他们提前放弃的原因。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仔细斟酌。细微的差别在于人确实是这家人打死的,最后因为经过司法机关判定,属于正当防卫,他们无罪。这种无罪和人不是他们杀人,他们有不在场证明等原因,而司法机关抓错人,关错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后者不需要司法机关判定,而是司法机关弄错了,这样司法机关赔偿无可厚非。而正当防卫是需要司法机关判定的,人也确实是他们杀死的,司法机关没有抓错人,最后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处理也得当,司法机关没有错。因此不需要国家赔偿。
    不知道有几人看懂。

回复10

  • 该案检察院根本不愿意起诉赵,因为证据不足,让公安补充侦查。公安为了自己的面子死活不认错。应该起诉当地公安机关。
  • 有道理!
  • 你说的不无道理。但是,执法者犯错跟被执法者犯错对社会的影响和民众的伤害完全是不能等量齐观的,所以对这两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对执法者或者公权力的要求是,只能做正确的事情,而对民众的要求是,只要不做错误的事情即可,换句话说,民众违法犯罪有执法者有公权力治他,而执法者公权力犯错,那么基本没有什么力量能及时有效地遏制得住的了,即使事后能追责,但对民众和社会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基于此,从司法层面,包括立法审判,就应该从严要求执法者,而从宽要求被执法者。所以才有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此条第二款中并没有为所列情形下的赔偿设定前提条件。故而,司法机关有赔偿的义务。
  • 不能这么说的。案件性质判断本身就是公安、检察机关需要判断的基本要件。按你这么说,只要跟案件有牵连的人公安都可以先抓起来关起来再说,再让法院去判决。可以这么干不?
  • 小鬣狗 推特首席鉴黄师
    《国家赔偿法》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我觉得也是,判定正当防卫后释放没问题,释放之前他们的确杀人了啊,暂时关押调查这是无可厚非,不能因为一面之词就认为杀人是正当防卫,需要调查取证呢。要赔偿不合理。
  • 司法部门不只是抓错关错才有赔偿吧。一天到晚传唤你,要你这个材料那个材料的。估计都没法工作了。心也会很累。我不懂法律,但我觉得肯定至少有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
  • 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后,赵印芝的代理律师就说了,是否申请国家赔偿要看赵印芝的意见。这就说明,律师早就知道申请国家赔偿是不可能的事情。最关键的问题是赵印芝王新元“无罪”结论并不是司法审判结论,只是检察官的观点,检察官没有司法裁决权,所以,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书不能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检察院不能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
    检察院不能裁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那就是说该案是否“冤假错案”就没有定论。连是否“冤假错案”都不清楚,连责任主体是谁都搞不清楚,谁会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要认定该案是否“冤假错案”,检察院说了不算,必须经过司法判决才算。赵印芝王新元与受害人王磊的家属,谁不敢接受司法判决,呵呵。。不用说了吧?别看检察官,律师、媒体记者、喷子振振有词的“弘扬正义”,他们敢让赵印芝王新元在法庭上接受司法裁决吗?、
    说句实话,挺同情受害人王磊的。不知是否巧合,不予起诉的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外地人。昆山案的刘海龙,赵宇案的李某,该案的王磊无一例外都是外地人。
    于欢案的受害人是本地人,内蒙的案子受害人也是本地人,吉林的案子受害人是本地人,瓮安案的受害人是本地人,这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子无一例外都没有被“不予起诉”,全都被起诉判刑。
    司法要公平公正,不要。。。。
  • 就是国家并未侵权,当然不用负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了犯罪条件,只是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所以国家放弃了追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
  • 而且如果他们能拿钱,那些以前正当防卫过当进监狱的,是不是都要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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