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再看那条人大硕士求救帖,几乎每一段都充斥着谎言!

  • 爱折腾的别扭居士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在这起案件里,雷某,被指控有犯罪行为,且身份不明。在民警盘问的时候选择暴力拒捕。依据第八条,第十条,警方是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将其带离现场以防止他脱逃和其他危险性行为。

回复1

  • 很好,你自己都说得很清楚,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对付犯罪嫌疑人。嫖娼不是犯罪,必要手段肯定不包括至命手段,如果,我说的如果,最后调查证明雷的死亡是因为警察暴力引起,根据上面条例的规定,警察违法否? 要依法承担责任不? 死因未明,洗地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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