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再看那条人大硕士求救帖,几乎每一段都充斥着谎言!

  • 爱折腾的别扭居士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以后请记得,不懂法不要装懂,就算要装懂也请先百度,连百度都不会那就只能说是发盲了。另外,在下看您在这里上窜下跳很久了,既没有完整的逻辑,也没有合理的证据,连论证关系都没有。真不知道您哪儿来的勇气还敢站出来。

回复1

  • 爱折腾的别扭居士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
    当然这个条件,这是应对于您口中说的雷某在没有嫖娼的情况下,警察有权要求公民协助调查相应案件

    当然,如果有犯罪嫌疑,那么请参看如下


    《中国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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