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本意上来,谈谈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管理条例的看法!!

我的看法:

一、定位不清

本条例从初衷上来说应该是作为引进科技人才而制定的配套措施。但是,不知道起草者是怎么想的?直接定位为外国人,从子女、婚姻上等民事需求上开了口子,实质性的成为了民法的配套基本法《移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问题来了,这种粗糙的配套条例,上升到民法组成部件,这种有权利无义务,制订一般法律的起草人,怎么可能承担起民法部件的制定责任??

所以,本条例的最大的问题,就在蛇吞象,离开了立法本意,无意中上升的立法的部位,从一般下位法上升到基本法的部件,这样的粗糙的条例怎么能够承担?

像外国人居留这样的民法部件是需要全国人大三审三读的!

所以,该条例不如就回归立法本意,老老实实的起名为外国高级人才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来的好!

如果仅仅仅限于高级人才居留权申请,本条例来说中规中矩,一般水平。

所以,如果本条例收窄范围,可以由司法部制定。但是一旦面对全社会,本法案应该交由全国人大来制定!

二、职责不清

本条例第二个大问题是职责不清,一方面指定国家移民局为主管单位,另一方面又把大量的审查、申报工作赋权给出入境局。同时赋权给省级部门推荐权,却看不到审查权在谁的手里?

给政府提出服务要求,却又对那个部门承担不明确。

熟悉政府体制的人来说,这些职责不清,可能是无休止的扯皮,也可能是巨大法律漏洞。混进无数不合理不合法的人来。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

本条例第三个大问题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大概本条例的立法本意就是作为引进科技人才而制定的配套措施。所以,立法起草者是默认申请人是有体面工作、有大学或是大公司,因此义务方面根本没有提出来。如果作为科技人才的配套措施,这样的条例最多只能说疏忽。

但是,起草者自作聪明的在第17条设立了婚姻、家庭情况申请,无意中上升为面向全社会的民法构件,那么这就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权利义务不对等,本条例只赋予了申请人权力,没有义务。对政府、社会只要求服务义务,没有给予管理权限!!

这就在社会上造成超国民待遇的巨大声浪!因为民法讲究的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国外与国内待遇相对等!

所以,本法案要坚持现在面对全社会,那么立法主体就不应该是司法部了,应该是全国人大了!

四、建议

本条例就应该收窄范围,仅仅作为科技人才引进的配套条例,在第一条规定仅适用于大学科技人才引进!

如果要扩展范围,那么本法应该是民法的身份法的主要构件之一,应该纳入国籍法、移民法之类配套,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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