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协辅警是否有罪?

鄞州发布发的这个内容鄞州区钟公庙派出所内发生的一起当事人不正常死亡事件,我思来想去觉得后续的处理也是有很多不明白令我迷惑的地方!

首先发布发的是政法委署名了,说明是他们牵头的,应该是商量过的,但怎么的就走刑事了呢?

然后据这个公开信息看来六个协辅警是在积极处置的。说协辅警对俞某某就医请求未予处置,也未向值班民警报告,这也难说就是犯罪故意,醉酒胡说的人多了,派出所的工作难道听醉酒的人胡说来指挥?

最后以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来定罪,感觉太冤,这些协辅警没日没夜辛勤工作,发现问题积极处置,竟然被定“不认真”,要按责论处,也要找好对应的理由啊!

我们从四方面认真说道说道这个事情!

1、辅警从事辅助警务工作,他们在执行任务的时候所做的工作属于警务工作范畴之一,其责任由带队民警负责!他们不是干私活,是做的公事!

2、辅警工作是有职责规定的,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原则是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那么协辅警在功能区块内的具体行为是违反了规定里的哪一条?他们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具体行为跟具体职责是要具体对应的,这个要说清楚!协辅警是否做每一个动作每一项事情之前都要向民警汇报?这是在对执法队伍里的工作人员进行行为定性,一定要慎重!

3、官宣通报说,经家属指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结论为俞某某符合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桥合并心脏肥大,在醉酒、头部损伤以及人为控制等因素作用下促发心功能障碍死亡。那么,这个鉴定鄞州区监委跟检察院是否完全认同,目前从监委立案调查到移交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来看,是认同的,那么,协辅警对俞某某的控制行为是否属于依法控制的范畴呢?怎么觉得把他们的行为当成是个人行为似的?

4、致死原因跟致死后果是什么关系?就按照官方发布说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不知道是哪里的?宁波的还是省里的还是部里的,官宣没说)还是经家属指定的,这办案征求家属意见可以获取家属理解可以,经家属指定,难道是家属指挥办案?好像错位了吧?不说远,说回来,致死原因跟致死后果到底是什么关系要理清楚,是因果关系呢还是条件关系,是必然条件呢还是可能条件,公布出来的内容中没说,但即使看官宣尸检结论,感觉谁也都能看得出来了。

我呢,作为一名网民,有可能在认识上会有偏差与不足,而且我们掌握的信息不全,我们所依靠的仅仅是官方发布的信息内容来解读,但我也是一名公安工作人员,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与经验,比如说客观的来看,对当事人六人进行立案调查是问题不大的(没说没问题),在没有逮捕之前,他们都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并非就是已经定罪,我们认为不够罪跟有些人认为已经够罪都不算数,都要等到法律程序走向下一步才会揭晓。

我觉得鄞州公安的警察协会该站出来做点事了,为民警维权也包括为协辅警维权,应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不要让他们被冤枉了!

我也是一名党员,我不乱说话,我不会说请撤稿请删帖之类的话,我对我说的话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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