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放射性检查,对患者的防护标准,应该采取就高不就低,宁过勿欠的原则

【本文来自《放射检查为患者做防护,这个理念过时了吗?》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医疗放射性检查,对患者的防护标准,应该采取就高不就低,宁过勿欠的原则。一旦这样的原则被打破,很多情况下,对患者的防护就会很容易出现,不顾放射检查的剂量、放射检查设备的型号、患者短时间内放射检查的次数等实际情况,而不加区别的放弃对所有患者的防护。

虽然最新型,或者较新型号放射检查设备,在检查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所释放的放射性剂量,普遍达不到人体受到伤害的下限。但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这类设备新旧皆有,所以尽管都是做同一种检查,但患者所接受的放射性剂量并不一致。有的在安全范围内,有的就超过了安全范围。而且医生的操作也未必规范,每一个医生、每一次检查的放射线照射时间也并不一定都是在规范要求之内完成的。更何况,现在各医院放射性检查结果的数据,并没有共享。所以就会出现一个重大疾病,或者患有疑难杂症的患者,在短时间内需要进行多次放射线检查,以及多家医院的重复检查。这样的结果就导致患者短时间内累积的辐射量超过规范规定的人体安全标准上限,必然对患者产生了实质性的伤害。

所以,全国统一对患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必要的,是对患者负责的一种必备的做法和措施。

同时,就放射性检查对患者所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而言,所耗费的时间、防护设备的成本,都非常之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情况下,实在没有必要为此大伤脑筋,争论来争论去。在实践中,宣称不需要对患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唯一原因,不过是为了图一个省事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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