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着“暴露”戴红领巾捕鱼被拘留:究竟是保护英烈,还是一次草率工作的成果?
今天,有一则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警方通报“女子戴红领巾捕鱼拍快手视频”:涉寻衅滋事被行拘。原以为这是又一起类似在红领巾上贴商业标签的事件,但是深入了解了之后,我非常无奈的发现,这个事情极有可能并不是那么简单。
首先表明下态度:红领巾是少年先锋队的标志,是革命先烈英勇战斗的精神体现,不容侮辱!
然而,这个新闻有那么简单明了吗?我表示怀疑。
首先第一个问题就出在警方通告上。按警方解释: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保护英烈法第二十七条的部分内容,而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如下: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如网友C2在新闻评论中写的那样,“第二十七条有个限定条件: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而本案的事主是在农田里,明显不对口。”C2建议警方引用第二十六条,但第二十六条的主要保护对象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而不是红领巾这样一个精神符号和象征。实际上,英烈保护法根本没有针对红领巾的任何条例。
那么,红领巾被称为为红旗的一角,是不是可以适用国旗法进行保护呢?遗憾的是国旗法也同样没有针对红领巾作出任何规定,即使是第十九条,也只是针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认定不得体的佩戴红领巾也是违法行为。
实际上,唯一能找到的关于红领巾使用的规范,只有少工委发布的《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而不同于之前几次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红领巾的行为(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禁止相关标志和图案用于商业活动),对于佩戴红领巾时应有何着装,由于规定只对少先队员进行了规范,因此并没有任何关于成年人穿着暴露与否的要求。
由此我们得到了第一个结论:
该女子的行为很难界定为违法,甚至连违规都难以明确。
换句话说,尽管穿着暴露戴红领巾不得体有违良俗有侮辱先烈之嫌,但用法律武器制止这样的行为,并不妥当。
那为什么上次臻海实业让苍井空戴红领巾,就被狠狠的罚了一通,大快人心呢?因为它确实违法了。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从重处罚100万元。是的,你没看错,既不是国旗法也不是保护英烈法,更不是少工委的规章制度,而是猛一看八竿子碰不到边的广告法。这恰恰是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体现:正确的社会意识和三观引导不仅仅存在于某一部法律中,而是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
写道这里可能很多人要骂我了,说你是大法党,死抠条律不管实际,但其实不是,本人根本不是什么学法律的。惩罚当然要有,但可以从其他方面入手。既然这个女子是在平台上发布视频,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删视频,警告,罚款,封号。通常情况下平台接到警方通知都会迅速处理,假如平台无所作为,那么就有针对平台的法律法规可以动用,必要时可以重罚,这是非常有效且节约警力的做法,对平台的重罚效果比关一个网红强多了。
但可惜我们的警方同志用了一种事倍功半的办法,不但让人觉得非常不专业,而且最后的效果依然还是删视频警告罚款。警方的这种草率作为,实际上并不有助于社会治理,而不专业不妥当的处理办法,只会一点点的损害整体公安干警的正面形象,不利于未来社会治理工作的展开。
如果按照这个新闻中的做法和红线划定,正如另一条评论所言,很多网站包括观察别字网自己,“经常使用一个中年妇女打脸一名女少先队员的图”,是不是要改?负责人是不是该抓起来?百度贴吧里经常看到滑稽表情被戴上红领巾,是不是该罚上传表情的人?李彦宏是不是该抓起来关12天?所以,警方应该学会合理使用自己手中的法律和行政工具,有的放矢,而不是像今天这个案例中这样,高射炮打蚊子。
——————你以为本文到此结束?——————
不,以上只是在没有深入接触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分析。
得益于某位朋友的好奇心,我拿到了一张暴露女子戴红领巾摸鱼的截图。老实讲,看了图之后大半个群都哗然了:
太暴露了!
真的太暴露了!
隔页真相
我不知道各位老司机怎么想,反正我是觉得,这图一上来,可以推翻很多很多的猜想和观点。因为这张图中的穿着,实在是和我们想象中的暴露两个字相差太多太多了。(注:尽管不是通告中的id宜宾盈盈,但据媒体报道,该女子自称此账号是她哥哥)
9012年了,穿个短裙就暴露了?那可能到了夏天全中国8成的女性都是衣着暴露有伤风化了。这张图在群里引发了异常激烈的讨论,有人认为这是被对手陷害了,有人认为她拍摄短视频具有商业性质,但所有人都达成了空前的一致:这和警方说的根本是两码事!所谓的“穿着暴露”根本不存在!当然,我知道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警方已经勒令将真正暴露的视频删除,剩下的这个是不怎么暴露的那部分,但是唐某上传的都是几十秒的短视频,还都是在脏兮兮的泥水田里摸鱼,从常识上分析,拍到一半脱衣服或者穿不同衣服拍很多素材的可能性都很小。无论如何,我还是希望警方在通告中能够写得更详细一些,杜绝谣言滋生的土壤。
即使是最坚定的“有罪论”者,面对这张“衣着暴露图”犯了难:“这个怎么管?”没有穿着暴露,那为什么要抓人?因为她在摸鱼?那很多人植树还戴红领巾呢?因为她年轻漂亮?国家既没有禁止摸鱼劳动中佩戴红领巾,也没有禁止漂亮姑娘戴红领巾,那究竟为什么要抓她?无人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这个案子到现在为止,问题已经越来越多了。首先,警方的“衣着暴露”是怎么界定的?穿哪些衣物被认作衣着暴露?群里的老司机本以为是比基尼下地摸鱼,万万没想到只是这么一身村姑打扮。如果一定要说她衣着暴露的话,可能下面这张图更危险:不但性感,还是参与的商业活动。如果读者和我一样认为暴露摸鱼女子其实并没有穿着暴露的话,那么问题就大了:既然不暴露,侮辱红领巾又从何谈起?如果并没有构成侮辱红领巾的事实,警方又有何依据抓人?
其次,如果视频中唐某穿着实际并不暴露,那么她的言论和具体动作行为有没有构成侮辱红领巾?我认为这是能不能定罪的一个关键,因为寻衅滋事显然是一个主观意愿,如果单纯的佩戴无法构成罪责的话,那么言论和肢体动作就是判断她是不是真的在寻衅滋事的最直接证据。由于已经看不到涉事视频,我只能去看了看截图中她的哥哥发布的一些视频,其实唐某在整个拍摄过程中都在忙于摸鱼,根本没怎么说话……如果主观上唐某并没有主动想要去侮辱红领巾的话,那么整个案件的性质恐怕就有待商榷了。
再次,警方认为唐某这样做的动机是为了博取眼球,增加粉丝,提高点击率,然而她目前的粉丝数已经高达近90万,而涉案视频一共有4个,却仅仅获得300万点击,这个数量究竟是不是涨粉丝的结果还很不好说,警方并没有拿出切实的依据。当然,警方掌握的情况肯定比吃瓜群众多得多,或许确实涨了不少,但这已经是我们无法知晓的了。此外,如果戴红领巾是为了涨粉,可有这样做确实能涨粉的依据?女孩带上红领巾,是为了政治因素,还是为了单纯的好看?毕竟即使完全抛开政治内涵,肤白貌美配上红色领巾或者领结一样养眼。如果说确实是为了涨粉,那么这是不是一个商业行为?如果是商业行为,那么应该参照上海的案例,运用广告法或者其他法律进行处罚,而不是简单的一个寻衅滋事了事。
最后,就一个比较绕的问题了:怎么证明红领巾是红领巾?在我们国家,红领巾是少先队的象征,是革命先烈的精神体现,但它首先是一种饰物,是被选择出来的特殊饰物。在其他几个案子中,由于涉及学校和学生,红领巾的问题无需证明,它就是那个狭义的,具有政治符号内涵的饰物,但是在这个案子中,这块红色三角巾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标识,它既可以是具有政治符号内涵的精神象征,也可以只是一块普普通通的饰物,用来美化自身而已。请注意,这个问题和身穿国旗并不一样,因为五星红旗非常好认,而红领巾除了颜色和形状,并没有其他可以辨识的特征。
对于警方而言,如果使用的是行政手段来警告惩罚唐某,那么这个需要证明的要求是宽松的;但既然已经用了法律武器,就应该在法律上严格的证明唐某确实存了侮辱红领巾的意图,或者有侮辱红领巾的不当行为。如果否认这种证明的必要性,那么这样的司法就是非常不专业不靠谱了。我想,之所以两部法律都没有针对红领巾做出明确规定,或许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这个案子中,警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运用的手段和方法过于粗糙,不够慎密,留下了很多漏洞,容易受人指摘。相较于厦大女生辱华之类的案件,唐某的罪责可谓轻了不少,但两人的案子处理过程相差这么大,令人困惑。
总的来说,侮辱红领巾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越是这样敏感的案件,越是要慎重对待,工作不慎重不仔细,草率定论,只会给敌人留下把柄,给后续工作造成更大更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