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大众基本情感取向而言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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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点言吧
我没看出这个律师起了多少好的作用,全都是在找麻烦,小事折腾成大事,消耗社会资源成本。学校不是监狱,学生私自翻墙外出,而且学校也迅速展开寻找,也立即通知家长,如果这也要找学校的麻烦,那以后学校都要按监狱标准建设。
你这种言论,从社会大众基本情感取向而言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行不通的。我这里给你简单举一个例子:
在法律上有一个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分散责任风险,将事故责任风险尽可能地以最公平合理的方式降到底。比如一个碰瓷的人被撞死了。尽管开车司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但在法律上依然有无过错的责任,一般法院依然还是会判处司机必须赔偿10%左右的民事责任。(这面有一个责任风险依据,那就是任何车辆都有强制险,这种赔偿并不需要司机个人付出,而是以社会面的形式分摊风险)。
回到吴鑫宇这个案件,显然学校有不可推脱的监管责任,即使吴是自杀,学校也依然存在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