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举报算不算法定意义上的检举?

检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检举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检举有多种方式,例如,邮寄信件、当面反映、拨打电话等,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

严格来说,网络实名举报应该是以实名的方式向国家机关的网络受理平台进行检举。如果检举人只是单纯将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实名的方式通过网络媒体进行曝光,而没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算不上法定意义上的检举。

但是,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机关,如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机关等,如果发现他人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的材料,应依法履行查处违纪违法犯罪的职权,查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般情形下,检举人应当有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相关证据,换言之,检举材料应当有实质性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材料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在沟通研究、经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如果举报不实,会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检举人是党员干部,其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将会受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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