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有制单位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逐年减少时,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如何体现?

这个问题未必太好,但也未必太坏。

世事沧桑巨变,已届不惑之年,笔者没有办法不认真、努力地思考 …… 希望自己最终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答案”。

毕竟,一直以来,本人对所谓“资本主义”不以为然,对社会主义崇尚有加,至今如此!

就业,即劳动 —— 为社会所承认、认可、推崇的一种生存或生活的方式。

不劳而获,可耻。劳有所获,正当;这里的“获”,大概需要理解为含有“经济意义”的成分。不然呢?!

曾几何时,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理之中,劳动就业不仅已被定义为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权利”暂且不讲了,“义务”又当如何体现呢?

这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慢慢思考吧。

千万别着急,也别上火。不需要义正辞严,也不需要急赤白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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