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应强调国家主权及爱国者治澳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前日透过新华社发出新闻稿称,七月二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收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的工作顺利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此次接收登记表的工作高度重视,在北京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于七月五日至七月二十日接收符合选举会议成员资格的人士递交登记表。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次登记表接收工作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工作得到了香港、澳门特区各界人士的积极响应,分别有一千四百余人和五百余人参与香港、澳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的登记。
在回归前,从第五届全国人大开始,澳门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是由广东省人大选举产生的,并参与全国人大广东省代表团的活动。澳门回归后,则根据基本法和澳门特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的规定,由澳门特区的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但由于澳门回归是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的届期期间,故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回归为界,出席前两次年度大会的五名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广东省人大选举产生的,并在这两年参与了广东省代表团的活动;回归后,全国人大分配给澳门特区十二个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就由选举会议在澳门进行了九个增额代表的选举,所选举产生的七名增额代表,就与此前的五名代表一道,组成澳门特区代表团直接出席第九届全国人大的后三次大会及其他活动,并履行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这就形成了第九届全国人大的澳区代表,出现了一种「受委托民意」与「权力来源」并不同步的情况。而从第十届全国人大起的历届全国人大的十二名澳区人大代表,都是在澳门由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从而使到他们的「受委托民意」及「权力来源」,都是源自于澳门,代表着六十多万澳门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现在,又正式启动了澳区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由于从二零零零年一月起,澳门特区已经举行过五次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工作已经是驾轻就熟,拥有了丰富的经验,相信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也可以顺利进行。
但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变化或调整,那就是在今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第十一条,特别强调:「参选人在登记表中应当作出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即丧失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资格。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三月五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时,也在第四部分「关于参选人的条件」特别指出,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此,草案规定:任何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即丧失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资格。同时,在相关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决定,不将其列人候选人名单、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确定代表当选无效或者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
由于自第九届以来,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对选举会议的构成都采取在上一届选举会议成员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全国政协委员、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的办法,因此澳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也是由参加过澳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第七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的方式。
也就是说,澳区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强调参选全国人大代表者,必须符合「效忠」、「拥护」、「爱国者治澳」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标准要求。但却未有明文规定,这些要求是否也延伸或适用于澳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而在过去,是有一些符合法定条件亦即「积极资格」的反对派人士,是有进行登记,并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确认其成员资格的,反而是这些人放弃了(其实是「不屑于」)其作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法定资格的,因为他们是以此方式,不认同及「抗议」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不符合他们的「普选产生」的政治诉求。
其中有人在去年的立法会选举中,被特区政府权责机构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因而「DQ」了其参选资格。按道理,全国人大是属于体现「一国」及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效忠」、「拥护」及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远高于体现「两制」及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澳门立法会,因而在澳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提出更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些人的「消极资格」的问题,就值得思考。
或许,选举办法中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是因为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区别开来。实际上,在去年的立法会选举中,只是「DQ」被认定为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者的参选资格,却没有限制其投票权利。
但也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明知自己不符合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资格者,也要千方百计地「钻进去」。实际上,全国人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但却有已经具有其他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职务者,如葡侨委员会的委员等,也要登记成为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而在过去,在「把关」不严下,也让其蒙混过关。
笔者曾经多次发文评议这种情况。而有关机构也极为重视此问题。在五年前的澳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作业中,有人又如同以往那样前往登记,但被澳门中联办相关官员向其说明中国《国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人终于撤回了登记。
相信,今年其人不会「混吉」了。因为就在进行澳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作业的期间,其人正以葡国葡侨委员会委员及亚太地区葡侨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在葡国参加葡国国家主权象征的各项活动。这就更为凸显了其与中国国家主权机构的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