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真正学习一下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就会对美国警察庞大的权力不寒而栗?
【本文来自《美媒:对黑人司机说“你们就是这样被杀的”后,佛州一名警察被调查》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美国警察这样做确实是有充分的宪法依据(也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确定的各种判例支持),这个和中国宣传的警民一家,为人民服务的概念完全是两回事。
在我们国家,警察的执法行为受到全国统一执行的《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相对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的约束,这些法律基本上涵盖了警察执法的各个方面。
但是在美国,全国统一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只能适用于联邦权力机构,比如司法部,包括下属的联邦调查局、联邦检察官,联邦法院体系(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方法院),各州在联邦宪法的范围内有庞大的立法权确定本州的司法体系。
美国警察一致遵守的权力边界,都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个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确定的,然后由警察、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们从这些判决中总结出一条条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则最终成为指导警察执法的基本框架。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的解释者,其做出的判决都是宪法性的判决,就连美国国会也无权通过立法改变这些判决,国会只能立法修改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但没有权力改变这些判决所形成的基本原则。可以这么理解,没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引,美国警察的刑事执法程序和权力边界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化,这是由美国的宪政体制确定的。
举个例子:我们中国人熟悉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这个执法规则就是在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的判决中确定的。从这个判决以后,警察必须对嫌疑人宣布这项权利,否则就可能导致整个案件失败。
当然,公民享有米兰达警告这个权利多年来受到了警方的各种指责,也有各种政治力量试图推翻这个规则,但基本上保留了下来。
楼主讲的这个案子涉及美国警察日常执法中的“拦截盘查”或者“拦截搜查”(stop and frisk)权,这个权力的边界是在Terry v. Ohio案和之后的一系列案件的判决中确定的。
1963年10月,克利夫兰市一名62岁的巡逻警察在执勤时发现,Terry与另两名同伙在一家商店附近观察并来回折返。警官怀疑他们要抢劫,但考虑到他们可能有枪支,于是他靠近嫌疑人,表明了警察身份并询问他们名字。
当Terry和他的小伙伴们支支吾吾时,警官猛然抓住他并拍打搜身,并从Terry的衣服口袋里发现了枪,随后在另外一人的口袋里也发现了一把枪。警官取走了枪并以藏匿枪支罪逮捕了三人中两名持枪者。
Terry这伙人既没有进行任何犯罪行为,也没有把武器拿在手里,警察仅仅凭经验和猜测他们要抢劫就拦截并搜查他们,这是否侵犯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关于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这起案件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96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回答:警察的行为合乎宪法。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种拦截搜查是合理的。因为“美国的犯罪人员有持有武装实施暴力的悠久传统,这个国家里每年有为数众多的执法者在执行公务时被杀害”,要求执法官员冒着“不必要的危险”执法是不合理的。
从Terry案的判决书中总结出来的基本规则是:只要警察对一个人有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警察就可以合法拦截并随即对其身体进行拍打搜查,以确定其身上是否藏有武器。
什么是“合理怀疑”?联邦最高法院针对此后的许多案件中逐渐丰富的各种执法场景在判决书里给出的规则包括:可以是警官自身的经验和观察、可靠的传闻(比如线人报告)、嫌疑人的犯罪记录、有人报案或报信,甚至可以是对所有“案件整体环境和线索”平衡后作出的决定。
也就是说,只要是警察自己认为有理由判断某人是危险的,或者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预谋实施或仅仅怀疑其有可能实施犯罪,就可以依法拦截盘问搜查。
至于这种随机的拦截盘问的时间可以合法持续多久,联邦最高法院也给了警察的很大自由裁量权。
1985年判决的United States v. Sharpe案指出,判断警察行为合法的标准是:有没有侵犯性更小的手段可以使用,或者警察有没有“不合理地”没有找到或者使用这些手段。
在如此宽松的标准指引下,警察的权力之大就可想而知了。只要警察愿意,当众拦截一个人并对其身体上下拍打搜查基本上都是合乎宪法的,而一旦被拦截的人有任何形式的反抗:言语不敬、谩骂、肢体反抗、逃跑等行为,警察立刻就可以升级其暴力等级,轻则警告、重则逮捕,甚至开枪击毙。
以纽约市为例,2010年该市常住人口约为820万,其中黑人占23%左右。根据纽约公民自由联盟发布的报告,2011年,纽约警察拦截盘查了接近70万人。
2002年-2019年,纽约警察共实施拦截盘查超过500万次,其中超过53%是黑人,28%是拉丁裔,白人占比11%。
针对这种海量规模的拦截盘查,被拦盘查截的人即便认为自己是被警察无理骚扰也无可奈何。投诉吗?去哪儿投诉?警察内部调查部门不可能调查每年调查十几万起投诉;去法院起诉?算了吧。
此外,随着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人事的更迭,其立场越发保守,其判决也更加倾向于保护警察的权力。
Terry案确定的宪法立场如今已经更加宽松,比如在涉及种族问题时,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明确:如果警察仅仅因为嫌疑人的种族或民族特征就对其拦截盘查是不合宪的,但是如果加上其他因素,比如黑人出现在一个主要是白人的聚居区里,警察就有合理怀疑拦截盘查。
这个规则在实际执法中可以得到更加宽泛的衍化:比如其他少数族裔、基于特定的宗教、文化等的穿着等等,都可以成为警察选择性执法的借口。
对此,纽约公民自由联盟发布的2019版《应对警察拦截盘问指南》里有清晰的建议:1.永远不要对警察说任何脏话、坏话;2. 永远不要肢体触碰任何警察;3.永远不要跑,即便你认为这是毫无道理的拦截,因为这会导致你被立即逮捕。
我们再来看看警察的无搜查令搜查权和扣押权(warrantless search and seizure)。
楼主写的这个案例中当事人的凄惨遭遇是从里根总统时代(1981-1989)开始确立的。
在里根任总统的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了New York v. Belton案。这个判决总结出的执法规则是:如果警察拦截车辆并逮捕了驾驶员或者乘客,警察就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整个车厢passenger compartment(不包括扶手箱等密闭的车内抽屉),并搜查没收车厢里发现的所有容器,无论是开口的还是密封的。
在此判决之前,警察能否搜查这些地方实际上就处于无法可以的灰色地带。
根据其他判例,如果警察对驾驶人实施了逮捕,则警察就有权将被逮捕人的车辆拖回警察局进行全面的搜查。
由此规则出发,警察将权力扩展到更大的范围,比如在高速上pull over汽车后,如果搜查到车上有较大宗的现钞(比如500、1000美元),完全有合理怀疑认为这是毒资加以没收,而被没收钱财的车主则必须自证清白,只有满足一系列苛刻条件后才有可能将其索回。
此外,被警察拦停或者带到询问地点后,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问询警察自己是否可以离开,警察是没有法定义务告知当事人可以离开的,如果没有律师到场帮助当事人,而当事人又不懂法律,那警察就可以一直问下去。
还有我们更加没办法的理解的事情。在学习警察的搜查权案例时,我们的教授曾经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则给我们推演过一个比较极端的情况:比如两个警察在某居民区巡逻,如果他们听到居民家中有声音或者足以让他有合理怀疑的情形出现,他们就可以敲门了解情况,如果听到门里面有人吵嚷冲马桶等可能存在销毁毒品的合理怀疑的情形的,警察可以不经过房主允许直接冲进房内,至于进入房内看到什么物品才可以动手搜查,可以搜查哪些地方,可以搜查哪些人的身体等等,一步一步推进下去从理论上来讲都是法律允许的。
这些都是美国最高法院确定的联邦刑事诉讼程序对警察的基本授权,911之后涉及国家安全之名的监控、取证更加离谱。
总体来说,但凡真正学习一下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就会对美国警察庞大的权力不寒而栗。
所以美国警察动辄选择性拦停、开枪等等有美国各地社会环境因素、警察个人因素等的影响,但多数情况下,警察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找到足够的“合理怀疑”支持自己的执法行为,因而不会受到指控。
这些美国法律框架内的合法行为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大部分都是不可思议的,至少在情感上没有办法接受,也脱离了我们对正义的基本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