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立法对电动轮椅等非交通工具进行管制
有关电动轮椅在机动车道路上高速行驶并逆行,从而引发交通意外的情况,终引起特区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交通局长林衍新前日在交通谘询委员会的会议上就指出,现有法律未有规范电动轮椅,特别是速度,未来在修改《道路交通法》时,将会建议规范电动轮椅的时速,参考外地大部分限制应为每小时六公里,局方现时未有正式文本,将以开放态度持续与交谘委和社会各方人士交流管制电动轮椅。林衍新又表示,电动轮椅是行人的医疗辅助设施,法律上应走行人道,不应走马路,个别情况或因道路狭窄走出马路后应尽快走回行人道。他又指称,澳门现实环境很多道路都很狭窄,局方会与社会各界沟通研究可改善的地方,包括将会在今年改善约三十条斑马线,当中亦会考虑电动轮椅的安全通行。
在这里,点出了几个问题。其一、澳门至今仍未有法律规管电动轮椅的问题,这虽然显得滞后但也非「不作为」,因为电动轮椅是在十年前《道路交通法》颁布之后才「兴」起的事物。其二、初步判定电动轮椅的性质定位,是行人的医疗辅助设施,实际上轮椅本来就是医僚辅助器械,或者是年迈者或有脚腿残疾者的代步工具,而在加以动力之后,就变成了交通工具。其三、正因为有了动力,行驶速度较快,在行人道上行驶可能会对正常行人造成困扰。其四、正因为电动轮椅具有动力,个别电动轮椅的使用者就将之视为机动车,强行在道路上行驶,要与汽车试比快;但另一方面却又将之视为「非机动车」,在马路上逆行、左穿右插甚至「横冲直撞」,险象横生以至是发生交通意外。
其实,类似的问题并不单止于电动轮椅,还有平衡车、电动单车等,以及没有动力的滑板车等。这个问题,在其他地方也同样困扰着机动车驾驶者和交通行政管理当局。一方面,认为电动可移动工具的日趋普及,有助于减少市民以私家车及公共交通工具作短途代步的需求,继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带来环境效益。另一方面,更认为电动可移动工具可能会对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以时速二十公里行驶的电动滑板车为例,如使用者头部着地,所受的冲击力可高达两公吨。此外,在此速度下,电动滑板车的剎车距离会较长(即一点七米至三点二米),如发生碰撞事故,可轻易将成年人撞飞。加上不合标准的电池或零件衍生产品风险,看似无害的电动可移动工具亦可造成致命伤害。因此,多地政府已采取措施,一方面加强规管电动可移动工具用作公众代步用途;但另一方面亦避免过度规管,以免窒碍科技创新。
与澳门特区道路特征基本相似的香港特区,相关问题也成为立法会议员质询政府当局的热门议题。而政府代表的回应则往往是:首先,香港非法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的情况颇为常见,这对所有道路使用者造成潜在风险。然而,香港缺乏妥善的电动可移动工具标签或登记制度,使警方和运输署难以执法。第二,当非法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而引致交通意外时,受害者将不受第三者保险保障。第三,市面上出售的电动可移动工具,并无任何产品安全监管。
上海市交警则一再重申,电动轮椅、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不具有路权,不得在公共道路行驶,并对此展开集中整治。据一线交警介绍指出,现在城市道路出现越来越多的电动滑板(平衡)车,也有电动轮椅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给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增加了很大隐患:电动轮椅和独轮的电动平衡车,最快时速可以达到每小时三十公里,但是没有剎车,如果在机动车道行驶,非常容易与机动车发生碰擦。还有部分两轮电动平衡车,时速甚至能达到六十公里,与机动车差不多,但是剎车制动的设计远不如机动车,如果撞到行人,十分危险。此外,在夜间,一些电动滑板车本身没有很明显的反光标记,在灯光不好的地方,很容易导致危险。
实际上,包括电动轮椅、独轮体感车、两轮平衡车在内的电动平衡车和电动滑板车等代步工具,既不符合国家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内。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路行驶。上海警方表示,对驾驶电动轮椅、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上道行驶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在机动车道使用滑行工具的,按上限处罚款五十元;对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罚款二十元。
但他们现阶段只能避免行驶在危险的路段上,但有时候还是必须与汽机车争道,相当危险。对于终身依赖轮椅做移动工具的身障者来说,轮椅就像是另一双脚,根本没有变换交通工具的选择权,他们期盼着自己也能够有属于自己该有的一条道路可以行驶。
在我国台湾地区,电动轮椅族在马路上行驶的问题同样困扰着各方利益持份者。台北市警察局的警官在答询台北市议员的质询时就指出,电动轮椅族在马路上行驶不只影响汽机车的交通状况,汽机车驾驶者也认为安全上也有很大的疑虑,因而电动轮椅不适合在路上行走,那是相当危险的事情。使用行动辅具的身障者、高龄者,于道路行走时,法规认定上皆等同视为「行人」,应遵循行人相关规定。对于如何使各种代步工具与行人和平共存,并维护道路安全,都不断因应时代的演变修订相关政策,而使用行动辅具之身障者、高龄者,于道路行走时,法规认定上皆等同视为「行人」,应遵循行人相关规定。因而即使是使用医疗用电动代步车及动力式轮椅在人行道上的行驶速率也有所限制,若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公里,将会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而使用电动轮椅于道路行走时,法规认定皆为行人,但政府并没有明确规范电动轮椅的专属道路,如何创造属于轮椅族的安全道路还有待观察。
回到澳门特区,在确定了电动轮椅、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的性质之后,就应回归其本质进行规管。如电动轮椅是医疗辅助器械,不是交通工具,就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即使是在行人道上行驶也有限速要求。而电动平衡车就更不适合澳门的道路情况,因而连行人道也不能「上路」,只能在公园等非交通道路上使用。
当然,鉴于澳门某些街道的行人道较为狭窄,或是有障碍物,完全禁止电动轮椅在马路上行驶,也并非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只能是要求其在通过后尽快回到人行路上来。对此规例的制定,应当广泛征询公众尤其是电动轮椅使用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