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和治权的概念

统独的法理问题,基本上就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主权、即国家层次,一是治权、即政府层次。主权,指在多大范围的领域内应该视为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应该对内有共同的政治体系,对外跟其他主权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主权是国家层次的问题,主权的范围就是国家领土的范围。治权,指在这个主权范围内,由哪一个、或哪一套政府,来代表这个主权体行使治权。治权是政府层次的问题。

于是对于一个新兴国家的承认,就可区分为两种:一是国家承认,承认该政治体跟其他国家一样,是平等的、主权独立的国家;一是政府承认,承认现存于该国内的某一政权、也就是某一治权,是代表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主权是个法律概念,我们承认一国领域内的人民,不论其如何组织政权、怎样建构国家,他们有一个最高的立法权(制宪权),此即国家承认。至于该主权由谁来行使,就看他们的政府是什麽。

国际法上,国家承认不能撤销,政府承认则可。撤销国家承认有何不可?第一次波湾战争,就是伊拉克撤销对科威特的国家承认,宣布科威特属于我伊拉克的领土,于是伊拉克挥军进占科威特,灭了科威特。换言之,如果国家承认可以撤销,国际上就没有侵略之谓了。

但政府承认可以撤销。通常一国的政府要能取得他国承认其为代表该国的唯一合法政权,也就是中央政府,它起码要能对该国领土范围实行有效统治。倘若该国发生内战,而原政府的有效统治被动摇了,相关的政府承认便可能改变,甚至被换掉。

这方面最好的例子,就发生在中国。1949年国民党被打到偏安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北京成立。这是另一政府,不是另一国家(对此很多人都搞错),因为只有国号变更了,国家并未改变。所以联合国裡面,从来就不存在承认不承认中国的问题(别忘了中国还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而仅存在中国代表权的问题──由哪一个政府来代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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