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教育手段的硬性规定,只会让教师远离这个教育手段

【本文来自《雷望红:新《教师法》如何为教师队伍“增权赋能”?》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一闪流星
  • 我同意赋予教师惩戒权,不过要规定形式,数量,时长和使用情况。

    我可以接受老师对我的孩子进行惩戒,方式包括批评,写检查,当众宣读检查,请家长,罚站、打手心和打屁股。(我小时候都试过

    其中涉及体罚的,罚站,打手心,打屁股要规定时长和数量。罚站应该不超过2节课,而且不能让学生站在大太阳底下或者站在雨中(我以前都是站楼道里,冬天冷就站教室后排)。打手心不能打写作业那只手,打屁股不能脱裤子,而且数量上不能超过5下,可以当着全班打,但一天最多打一次。

    如果有学生家长无法接受的话,那就请你的孩子转学,心理脆弱的孩子那就别进入社会了,在家里养到死吧!要是家长闹事的话,就报警,警方应该以寻衅滋事对家长处以治安拘留处罚。

    反正这么多年社会经验告诉我,你不在学校里吃苦,那就得在社会生加倍受罪。我宁愿我的孩子在学校里吃点儿苦,也不愿意他在社会上受罪。

你的这种死板规定,仍然是不相信教师的教育能力,我如果是教师,我不会使用被别人规定好的惩戒手段。评判手段如果由别人来实施,那么教师不可能行使这种带上镣铐的教育权力。对待儿童,教师心中要有爱,惩戒手段要合适,不能打伤孩子,以教育为目的即可,毕竟孩子不是像大人那样有意识去避免犯错和有基本的自我规范要求的。

不明白儿童的心理,也就不能教育好儿童。如果儿童知道自己犯错只会被打三棍或者罚站一节课,那么当他知道了惩罚的底线,而他的承受底线更低的时候,他完全就会肆无忌惮,教师也会无可奈何,社会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这时候受害的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就会知道什么叫作茧自缚。

过去的教师看上去有无限的教育权力(家长甚至会对老师说,小孩子调皮了给我使劲打,打死了也不找你),但是我们从没看到教师真的去使用,所以任何对于教育手段的硬性规定,只会让教师远离这个教育手段,因为谁也不想自己的行为被别人拿来评判,而自己却没有任何发言权解释权。所以提高教师的入职门槛,相信教师的教育能力,这就是对教师的最大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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