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赋予总统的特权

在经历了第三共和国和第四共和国无休止的党派纷争,效率低下的折磨之后,法国不得不请出戴高乐这个大神。

戴高乐上台的第一件事,就是组建新内阁,首次任命了9名非议员出身的内阁成员,打破了第四共和国历届政府成员必须从议员中挑选的惯例。并把外交部、国防部和内政部三个关键部门委托给非议员出身的非党派专家,以避免党派纠葛。新政府随后获得修改宪法的权力。

1958年宪法第5条对总统给予了总的定义:“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这意味着,法国总统已经从第三和第四共和国宪法中的“宪法捍卫者”,变成了国家事务的最终决断人。

1958年宪法第6条规定,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但议会两院议员在选举团成员总数中只占1%的比例,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法国总统已经摆脱了议会的约束,地位空前增强。

1958年宪法还赋予总统许多特权,除了传统的职责外,还拥有不经过议会批准任免总理、解散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特殊权力。而第三和第四共和国总统是不具备这些权力的。

这个时候戴高乐所拥有的权力,与当年纳粹上台后几乎是一样的。只是当时的法国产生极端势力的土壤还不够丰厚(在阿尔及利亚和科西嘉的军人叛乱缺乏群众基础),加之戴高乐本人并没有这方面的政治野心。今天的情况则不同了,法国的殖民红利已经不足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如果未来某个极端势力利用这种体制得势,请不要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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