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网网友鄙视的和稀泥式调解,其实是基层解决矛盾最普遍、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手段

这两年观网网友普遍鄙视当前基层组织、行政单位、司法系统最经常采取的对矛盾、纠纷、案件调解处理手段。认为正是这种和稀泥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放弃了法律的严肃性,背离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16字方针,其实党的十八大又重新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是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

在最近的宅基地纠纷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的新闻中,观网网友普遍认为这个案件的发生是基层不作为、治理能力欠缺、组织涣散、滥用调解手段造成的,并朴素的赋予了杀人犯正义的光环。这是错的。

估计大多数发言的网友并没有基层工作经验,对基层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认为这些事只要秉公办理、勇于担当就可以三下五除二的解决掉的。其实理论上与法律规定上调解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事实清楚”,那些没有把事实弄清楚就”齐不齐一把泥”的和稀泥式调解、执法是不符合规定的。然而,现实中的矛盾纠纷它往往就是“事实不清,也查不清”,除了调解,你能怎么办?

回来说这个新闻中的纠纷,杀人者分别与三个邻居存在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网友的普遍观点是,既然政府已经批准了建房申请,三家阻拦建房就是违法的,一开始谁阻拦抓起来就完事了。真是这样么?

从昨天当地官方初步调查看,很可能杀人者以前的旧房没有取得土地证,如果旧房有证,这个证书上应该标明地块的“四至”与面积,这样就简单了,只要这次翻盖新房符合规划等条件再有人阻拦就可以执法了。如果土地的权属问题不搞清楚,谁敢执法?

按照正常的解决矛盾流程,杀人者应该通过法院诉讼先解决土地的权属问题,从个人功利的角度看,老房不应该先拆除,应该就着建筑物在时取得合法手续。本案的杀人者没有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了信访,根据我这些年在基层的经验分析,这个人其实是明白的,他家的地权纠纷通过民事诉讼(需要谁主张谁举证)得到的法律结果可能达不到自己的诉求,或者本案由于历史久远,自己没有举证能力。

依法治国新的16字方针中的“全民守法”,仅仅是要求我们“不犯法”吗?不仅仅是这样的,他还要求我们“在法律的框架中解决问题时要认同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这句话不好表述,我举个例子。

你借给了朋友10万元钱,没有写字据,现在人家赖账了,诉讼途径你无法胜诉,这时候就要“认倒霉”。你冤不冤?冤。然而这个社会并无法赋予你“无证据的正义”。你认死理去上访,也只是徒劳。说白了,当老好人其实是有很高的成本的。所以,我们老祖宗教育我们要“亲兄弟明算账”要“先小人后君子”。

本案中,争议最大的地块是咋回事?我猜测一下,一户人家有这么一块地,两个儿子。过去,那块地不值钱,老人去世后大哥将地块给了别人,兄弟可能当时年纪小,也可能当时没将这块地当好的,就“没有同意也没有阻拦”,至少在当初转让地权的协议上,老二没有签字。现在这块地值钱了,兄弟来主张权利。这时候应该怎么办?两条路。

1.最普遍的做法,双方在村里调解下,由地块的实际占有人给老二一些钱,然后双方或者三方重新签订协议。你说这不就是和稀泥吗?对,就是和稀泥。这就是多少年来基层工作者形成的经验。谁也不用吹牛,在网上神乎其神的诸位可能在现实中连自己家的邻里关系、兄弟关系,婆媳关系都处理不好,也就在网上虚拟的装装神罢了。

2.诉讼解决。走这种途径的往往是有一方通过法律咨询后,确认自己可以打赢官司的。如果诉讼你不走,调解还不认出钱,那就双方打架看谁家豁的出去呗。还有第三种吗?有。确实有聪明人遇到类似事情时,人家不找政府,自己摆摆席、请请酒就把事情解决了,当然你平时不走人情,人缘差,摆酒也没人参加的。这个社会就是这么现实与事故。

不调解这种情况你让基层组织怎么办?村、镇、派出所,哪家有权力确定地权归属?有权力的就是人民法院,你还不去,你赖谁?上访?只能在自己扮演的苦情戏份里越陷越深,最后或者郁郁寡欢或者走向极端。

当然,也可能我估计错误,原本的老宅是有证的。那这事就简单了,历史上政府已经用公权力背书了这家的土地所有权,那原址上重建房批复后,这家就可以建设。不认可的邻居只能去法院诉讼或者就建房批复提出复议。

估计这又是一个挨骂的文,但我看到网上诸君都在同情杀人犯,我就忍不住想发出来。在我们的当今社会下,任何一个杀人犯都不值得一丝同情,一个成熟的舆论氛围甚至都不应该讨论杀人犯的对错,因为社会不能允许杀人者是对的,他只能是错的,不能论对错。

我们的社会治理能力需要提高吗?太需要了。首先要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第二要简化办案流程。最后就是教育与成熟的舆论环境建设。

最后加一些跑题的事。封建社会皇权不下县,现在我们是村民自治。除了我们的有效治理能力延伸不到村一级之外,纯粹的基层这块是通过政府治理不了的。原因就是一个:太复杂。问题一马车,办法就两个,调解、给钱。一个掺杂着情理法,社会关系、某一方的坚持程度、某一方的“社会能量”,主持者的个人威望与人格魅力……最后拿捏形成的弥补双方分歧的最大公约数。无限责任政府的负担任何社会都背负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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