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法严惩为日本军国主义张目的罪人

二战期间,意大利法西斯、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给人类造成空前浩劫,二战结束后,经过对“轴心国”战争责任者的审判,这些策划战争的负责人都定为“战犯”,德国“纳粹”(即德国社会主义工党)和意大利法西斯党被定义为犯罪组织。从此以后,国际间形成的共识就是,这些战犯和犯罪组织永远不得平反,让他们永远居于地狱之中。

战后的德国和意大利都制定相关法律,任何鼓吹法西斯思想,鼓吹“纳粹”观点和行为的,都是犯罪行为,是会追究法律责任的。

与德国和意大利略有不同,日本军国主义不是一种社会思潮和理论体系,而是国家政治生活框架,是一种政府的政治行为,一旦政府垮台,依附其上的行为方式和这些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也随之解除,除个别负责人外,其他人都可以逃避责任的追究。这就是日本在处理日本军国主义时的特殊之处,该处理的没有处理,遗毒依然得以保留。

在德国行“纳粹”礼是不允许的,喊“希特勒万岁”也是被禁止的。不时听说有中国游客在柏林的广场上出于好奇行“纳粹”礼而被起诉,这说明德国在对待“纳粹”问题上执行的法律还是非常严格和谨慎的。

在日本则相反,对军国主义的各种纪念行为都是不被限制的,把战犯的牌位偷偷放进“靖国神社”也得到政府支持的,政府官员甚至冒着外交风险积极参拜“靖国神社”。显然,军国主义在日本得到的是宽容对待,而战犯得到的也是赞美和称颂,即使这样的赞美是非正式的。

中国是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受害者,几百万军人和数千万平民死于战争,还有近百万无辜平民死于日军的屠杀,仅南京一地就被屠杀三十万人。仇恨日本军国主义是正直的中国最正常的情绪表达。对于广大中国民众来说,鼓吹日本军国主义的所谓“神威”,纪念屠杀同胞的日本战犯和模仿日军的屠杀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中国政府历来明确日本普通民众也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受害者,中国政府和人民不会把战争责任加在普通民众身上。也就是说,中日民间交往和文化往来是受中国政府鼓励的,无论是经济往来还是文化交流对促进两国民间关系都是有好处的,也可以抵消因不负责任的政客的不良行为而受牵累的两国关系。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我们中间竟存在大量的“精日”分子,而他们推崇的对象恰恰是被定义为战犯的那些人和犯罪机构,真不知道他们的动力何来呢?

我们能理解英雄崇拜,被征服者会被征服者的气势所征服,变成胜利者的崇拜者。但日本军国主义最后可是彻底失败了呀,战犯被法律制裁了,他们不是胜利者,他们失败了,有什么可值得崇拜的?

我们也能理解对“主义”的追求,但日本军国主义的内涵是民族主义的,带有强烈的排他性,非日本人都是他们要消灭和奴役的对象。中国人就是他们梦想打败、压迫和奴役的对象,只要你是中国人天生就是日本军国主义的敌方,他们是不会与你共享的。作为中国人怎么会对日本军国主义崇拜的五体投地,真是让人不能理解。

我们能理解某些人对日本文化的喜爱,这没有错。但日本军国主义和日本战犯恰恰是日本文化的颠覆者。称霸世界是日本从西方列强那里求来的“真经”,而屠杀和虐待俘虏也和一战时期日本军队的表现有着巨大区别,是震慑被征服地区人心的政府行为。这和日本文化传统没有半点联系。

日本军国主义无论在道义上、政治上、军事上和意识形态方面都是失败者,崇拜失败者的人只应存在于本民族、本国或是本政治阵营,而不应存在于敌对方,这最起码的常识,这些“精日”分子的作为让我想破脑袋也想不明白,姑且把他们归类于日裔遗民吧,我不想把这些人称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因为他们已经丧失了做中国人起码条件。

 

中国在立法制裁鼓吹日本军国主义方面稍有欠缺,现有的法律只强调保护英雄和英雄事迹,而对刻意推崇日本军国主义的行为没有专门的法条。应制定“反对颠覆二战政治遗产”的法律条文,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团体,有赞美意大利法西斯、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的行为,模仿其行为方式,呼喊政治口号等都列入惩治范围。对所谓“因好奇”而做出的弱智行为,在惩治、教育的同时,还应加入义务进行社区宣传的条目,现身说法,教育他人。

必须说一句:我们对那些加强中日民间正常往来的人总是非常苛刻,而对那些鼓吹日本军国主义的“精日”分子又太宽容了,我们能不能调整一下两者的力度,让一切都归于合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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