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陈水扁可以投票?

11月24日,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在户籍地台南市1183投票所完成十年来首次投票,由于陈水扁尚未被“特赦”,处于保外就医状态,又被“褫夺公权(类似于大陆的剥夺政治权利)”,引发台湾网友抨击“为何保外就医可以投票?”“所以阿扁可以再选领导人”?“台湾之光  领先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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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选委会对外声称,即使被褫夺公权,陈水扁还是有选举权,只是没有被选举权,其法源依据是台湾地区“刑法”第36条,褫夺公权者,褫夺为公务员之资格及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这个条款是在2005年修改的,此前台湾的规定和大陆的剥夺政治权利类似,后来考虑到刑事处罚完毕后“受刑人”需要再次社会化,以及保障他们的政治权利,而选择了“归还”投票权,让他们可以参与选举、“公投”等事宜。

当前,在台湾,被剥夺政治权利之后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只是没有被选举权和担任公务员的权利,无论刑事处罚是否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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