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半裸男暴力猥亵,店主见义勇为被罚款200元?

女子被半裸男暴力猥亵,店主见义勇为被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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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日媒体报道,这则新闻迅速爬到网络头条:

11月19日晚,深圳女孩小莎发文称,15日晚她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吃夜宵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扑倒猥亵,在家人和饭店老板的帮助下才得以逃脱。在此过程中,饭店老板对施害男子进行过一些殴打。事后警方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饭店老板罚款200元。
小莎在微博中说:“他扑倒我后,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往死里掐我脖子,一只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随后对我全身乱摸和猥亵,我的家人和店老板使出多大的力气都掰不开他,幸好还有旁桌其他人帮忙才得以逃脱。”
龙岗警方20日称,2018年11月15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接事主报警,称其被他人猥亵。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
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走访知情群众、询问当事人等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查明案发经过如下:当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林某鹏(男,25岁)饮酒后来到龙岗区鸿基路附近某火锅店门前,突然搂抱正在与亲友吃宵夜的占某莎,拉扯中双方均倒地。饭店经营者曾某等人及时上前制止,将双方分开并将林某鹏控制。在林某鹏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曾某仍对其有踢打动作,幸未造成明显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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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就林某鹏家属反映林某鹏被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仍踢打对方的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公安机关对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监控视频

1、

这种处罚方式会不会让店老板寒心?我不知道,但至少让我寒心。

给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戴上“强人所难”的枷锁,这种观点要不得。见义勇为的认定尺度,也是道德规范的指南针。

警察蜀黍是不是在暗示我们:见义勇为有风险,行动起来需谨慎?

所谓的“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公安机关对店主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大概是综合考虑过以下因素吧:

[北京青年报报道]微博中“施害者的家长不停骚扰威胁店老板,说店老板殴打他们儿子,要求店老板赔偿”的说法,得到饭店老板娘的证实。她向记者表示,施害者家长确实来闹过。19日早,警方让小莎夫妇及饭店老板去派出所与对方调解。小莎在微博中表示,“对方父母各种颠倒黑白,不依不饶咬定店老板多管闲事伤害他儿子,说拘留出来以后要求鉴定伤情,要店老板赔钱上门道歉,最好保证他们儿子三年内不会死。”

店老板究竟有没有赔钱和赔礼道歉,我们不得而知,但警方的处理态度,至少让施害者家属在心理上获得了平衡。

2、

结合视频内容,受害者的检查情况,可以看出:饭店老板不仅仅是见义勇为,他制止了一场即将完成的随机猥亵犯罪。

小莎在微博中说:“他扑倒我后,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往死里掐我脖子,一只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随后对我全身乱摸和猥亵,我的家人和店老板使出多大的力气都掰不开他,幸好还有旁桌其他人帮忙才得以逃脱。”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看视频中的情况,受害者已经无法反抗,不能反抗,在见义勇为者的帮助之下,才摆脱恶魔的脏手。

而根据受害者的检查报告,受害者已经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随时可能自杀自残:

小莎因为这次遭到猥亵,受到很大的惊吓,出现紧张、害怕,伴有心悸、头晕、头疼、口渴、手抖、肌肉酸痛等症状,心中总是在回想当时的情景,觉得恶心,好像又被人掐住脖子,不愿意出门,蹲在墙角哭泣,两天没有入眠,感觉闭上眼睛就没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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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所遭的罪,比身体受伤还要难受百倍。综上,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且是该罪的加重情节。

等待警方期间,饭店老板临门一脚,并没有造成施害者的明显伤害,我猜测:他的初衷并不是“夹带报复私心”,而是“你小子给我老实点,等下警察就来了”。如果这一脚造成施害者受伤,自应另当别论。

如果饭店老板确实造成半裸男子受伤,处罚甚至拘留,我能点三十二个赞。但现实是,半裸男子没有受伤。针对这类暴力猥亵妇女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老板和其他见义勇为者已经保持了相当理性的克制。

警方是不是没有将这几个因素考虑到200元罚款里呢?

3、

肆无忌惮的半裸男子被处以10天拘留,与他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受害者的伤害相比,明显畸轻。

饭店老板,被罚款200元,与他制止的猥亵行为、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及正能量相比,比例上明显失衡。

十天拘留对于施害者来说,只不过是过眼云烟,丝毫没有任何震慑作用。

200元罚款,将成为所有见义勇为者心头之上的一片阴影。

10天拘留,真便宜了那小子。

这个罚款,无疑是是普法教育我们:

见义勇为也要像正当防卫一样,要注意施害者施害行为的终止时间,精确到秒,在施害者施害行为的终止之后,多加一拳一脚,都属于违法行为。

再次强调,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严厉苛责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存在的轻微伤害行为。

给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戴上枷锁,让他们跳舞,这种观点要不得。

所谓见义勇为的认定尺度,也是道德规范的指南针。

4、

如果警方一定要给饭店老板那一脚定为伤害,并给予处罚的话,也罢,不如换个说法(请轻点喷):

综合考虑饭店老板的行为的动机、情节、后果,罚款200元。但考虑到饭店老板举报有功,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提供了重要线索,存在立功表现,其伤害结果显著轻微,没有明显伤害,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应予奖励的情形,我们已经将该案线索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反映。警方将全力配合申请,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这样的话,会不会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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