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人经纪合同纠纷知多少?这份报告建议收藏

作者 | 星瀚

这是一个全民“娱乐”的时代,这是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明星”的时代。

伴随着直播、短视频、选秀综艺等概念的兴起,“艺人”这一职业的内涵正在不断扩大,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影视剧明星、歌手,也覆盖到了主持人、直播人员、综艺嘉宾、体育运动员等。“素人”通过网络就有可能实现出道;部分领域中,艺人甚至不必以“真人”形象出现,虚拟偶像、虚拟主播也已愈加主流。

“繁荣”之下,暗潮涌动。实务中,受限于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约前信息交互不够充分、签约地位不对等、经纪公司内部艺人资源分配不均、外部经纪公司无序“挖人”等多种因素影响,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约后极易发生争议。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娱乐法中心精选2015-2020年度艺人经纪合同纠纷频发的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及江苏省作为调研对象,深入分析了与艺人经纪合同相关的381篇案例,总结归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思路,形成《中国艺人经纪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以期为公司及艺人之间维持良好的经纪、合作关系提供可供借鉴的操作指引及合规建议,促进艺人经纪行业的有序发展。

在报告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不少有意思的数据[1],在此与读者分享:

审核周期:一审平均5.56个月,二审平均2.65个月

本报告所称的审理周期系指判决书中所记载的该案从立案之日起至生效裁判文书作出之日止所需的时间,其中包括一些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如管辖权异议、送达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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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四地案例一审平均审理周期在5.56个月。其中,浙江省的平均处理周期最短,为4.11个月,上海市的平均处理周期最长,为6.91个月。北京市的裁判多未明确记载立案时间,故无法统计案件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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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二审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在2.65个月。其中,北京市的平均处理周期最短,为2.03个月,广东省的平均处理周期最长,为3.67个月。

广东省的二审案例较常出现新的证据、证人,也存在如鉴定、审计等程序,用时较长。如(2018)粤03民终2589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于2020年5月7日方才审结,耗时约16个月,极大地影响了广东省的平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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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20年,案件上诉概率

在总计242起一审案件中,有135起案件的当事人选择向法院上诉,上诉率高达55.79%。

样本案例中,常见的上诉理由为:

(1)艺人:经纪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且双方不存在信任基础,故合同已失去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应予解除;

(2)艺人:违约金认定过高请求酌减;

(3)公司: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依据事实认定错误,未充分考虑艺人所从事的职业和行业的特点,对艺人违约成本的认定过低等。

不难看出,上诉人往往会对一审法院关于合同效力及状态以及违约金具体数额存在不满,进而提出上诉。

至于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的维持率及改判率,在135起上诉案件中,有88起法院选择维持原判,43起法院选择改判,4起上诉人选择撤回上诉,上诉维持率为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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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理由中最常出现的为:

(1)合同效力及状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足够事实证明案涉合同有效;

(2)违约金具体数额:艺人的违约行为必然导致经纪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预期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艺人经纪行业具有前期投入大、收益回报较慢等特征等。

而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中最常出现的为:

(1)合同效力及状态:艺人在签署合同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或者艺人与公司尚且存在履约基础,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不当;

(2)违约金具体数额:结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艺人的过错程度、已获的收入及经纪公司的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等。

通过归纳可知,二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及状态时通常会重点关注案涉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关于违约金具体数额的认定,二审法院往往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经纪公司的预期利益以及艺人经纪商业模式等因素。

司法诉求:艺人最想解约,经纪公司最想获赔违约金

整体而言,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支付维权费用、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占据了诉讼请求的前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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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这一诉请通常用于辅助尾款结算、收益归入诉请,其内容为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与履约相关的原始凭证、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其他诉请,通常是指在经纪公司替艺人设立、运营工作室的情况下,艺人要求经纪公司返还艺人工作室的证照章、发票等。

具体而言,公司诉请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先后是: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支付维权费用、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艺人诉请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先后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支付维权费用、支付剩余款项、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经纪公司违约金诉请平均120.35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平均34.62万元

单就经纪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而言,法院完全不支持经纪公司违约金诉求的案件数为29件,占比为19.73%;部分支持、调整经纪公司违约金诉求的案件数为91例,占比为61.90%,完全支持经纪公司违约金诉求的案件数为27例,占案件总数的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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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裁判理由大致如下:

法院关于艺人和经纪公司申请违约金时,完全支持公司违约金诉请最常见的理由为:

(1)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2)艺人不能充分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公司的实际损失等。

法院完全不支持公司违约金诉请最常见的理由为:

(1)没有合同依据;

(2)公司延迟交付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

(3)公司主张的服装费、化妆费、编舞费、交通费、房租等损失系合同中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且公司无法证明上述费用系单独为艺人支出等。

法院调整违约金诉求的最常见理由为:

(1)违约金计算方法有误;

(2)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

(3)艺人行为与公司损失无直接关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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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数据中,经纪公司诉请支付违约金的最高值为1454.27万元(广东),最低值为2万元(江苏),平均数约为120.35万元。而司法支持违约金的最高值为1000万元(广东),最低值为0元(北京、江苏、浙江等地均有案例),平均数为34.62万元。总体而言,经纪公司诉请违约金的司法支持数额占诉请金额的比率为28.77%。

判定结果:73.58%认定艺人违约,艺人违约解除成功率79.49%

就艺人违约解除而言,样本数据中,艺人共在106个案件中率先提出了解约诉请,法院在78个案件中认定了艺人存在违约行为,占比为73.58%。该等违约行为的典型代表如:艺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间及场次要求或私接商演。

就艺人主张解除合同且法院认定艺人存在违约行为的78个案件中,共有62个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合同解除,支持了艺人的该项解约诉请,艺人违约解除成功率为79.49%。

此时,法院认定艺人作为违约方仍可解除合同的要点在于:

(1)艺人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约,即私下发函无法产生合同解除效果;

(2)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已完全丧失信任基础、无法继续合作,而艺人经纪合同作为人身属性极强的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

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继出台,违约方通过诉讼摆脱债的关系得到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违约方解除权也不再局限于持续性合同的范畴,而违约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情形、合同目的是否因此不能实现等也将成为法院判定合同解除与否的考量因素。

显然,这一规定的变化为艺人作为违约方提起合同解除的请求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虽然《民法典》规定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这一概念的法效果暂不明确,但可以预见的是,艺人作为违约方率先解约的数量较之现在可能会有明显的增长。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星瀚娱乐法中心严谨地梳理了381个案例并形成大数据报告,结合近十年的影视文娱产业法律服务经验,希望在对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最新法律规范,对合同文本中经纪公司与艺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违约条款的设计、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索赔、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艺人违约跳槽的防范等提供指引,进一步提高艺人经纪合同文本的整体合规性,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艺人经纪行业的有序发展做出贡献。

[1]近年来,艺人经纪纠纷选择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方式,或者在诉讼中通过和解方式结案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收集非公开案例受限,本报告的样本仅为公开判决的法院裁判文书,通过数据分析来反映裁判趋势和裁判思路,并不能涵盖所有艺人纠纷,特此说明。

排版 | 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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