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祭默哀一分钟写入法规 划定“精日”法律红线
【综合多方,转载请注明出处】
10月3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从2014年起,每年的12月13日,我们都会以国家的名义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每年国家公祭日前,市政府都会发布相关公告,倡议公祭日当天全城默哀一分钟。《条例》将此前对“默哀一分钟”的倡议,明确列入法规当中。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在该条例中,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进年来,有不少“精日分子”侮辱南京大屠杀遇难者,伤害民族情感。
2018年2月孟某因为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被行政拘留,没想到刚放出来又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内录滋事视频。
同样是2018年2月,两名男子身穿日本二战军装在南京紫金山摆拍,后被南京警方抓获,警方依法对涉案违法行为人唐某、宗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5日。
2017年12月,河北省任丘一网民在网络上发表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言论,引发广大网民强烈不满,后王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
斗鱼女主播“陈一发”也在直播平台公开调侃" 南京大屠杀”等等。
这一次《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中列举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对于该《条例》,网友评论:历史不容否认;勿忘国耻,振兴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