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国博“借走”的文物能不能回来,和新出的这个规定没关系
【本文由“林灵瑾”推荐,来自《4月6日《人民日报》精选》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空山新雨后
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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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还是允许“出借”的……国家博物馆“借走”的文物看来是还不回来了。
物品的所有权更替,只有“赠予”、“出售”两种途径,临时所有权可以有“出租”。
“出借”本身并不会造成文物所有权的变更,而且不能涉及明确的利益交换。
由于博物馆的事业属性,能够出借某项文物的,只能是对等的实体。比如国博向河南省博借一项文物,掏钱了就算出租就不行,只能免费算出借,需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需要一堆人担责任(至于国博借了河南省博的文物不还,那是另一个问题,都是国家的)。
以前一些人扯什么法无禁止不违法,民间组织可以向博物馆租文物,出事了即便是被抓住只能罚款停业了事。现在规则明确,不管是个人还是民间实体,没有任何流程支持向博物馆租/受赠文物。借?你看有没流程支持?胡搞?检察院等着你。
以上,在国家命令禁止赠予、出售、出租文物之后,只剩下公对公的“出借”,不涉及金钱往来,也就是没有任何意义上“合法”的利益输送,再搞事就是找死了。
谨记:任何形式的违规,必然要有某方能在灰色地带取得超量收益。损人不利己的事,会干的人还是极少的。
至于,以前“借走”的文物能不能回来,跟这个规定屁关系没有,看文博系统处理的如何了,他们处理不好,检察院会帮他们处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