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郭敬明都败诉了,为什么“敢”不道歉?

【文/观察者网 严珊珊】败诉不道歉,郭敬明于正怎么没事?在百余位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前者后,“赔礼道歉能否强制执行”再次引发讨论。

在我国,对于包含着浓厚道德成分的赔礼道歉,如果主观意愿层面抗拒,司法实践并不承认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替代的履行方式。

12月24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告诉观察者网,解决办法可以参考明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但这些都是民事处理的一种办法,实践起来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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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位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郭敬明于正”一事,让两个曾轰动一时的抄袭事件再次进入网友视野。

2003年,庄羽称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圈里圈外》。2006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郭敬明与出版方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同时,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也被判决停止出版、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并要求郭敬明与出版社应在15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

但郭敬明拒不道歉,后来,法院不得不实施强制执行,在《中国青年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判决的主要内容。

据央视国际2007年报道,对此,郭敬明表示和从前一样,愿意赔款,不愿“刊登道歉书”,庄羽则称这在意料之中。

面对公开道歉的判决,同为侵权案件的被告,于正的态度也和郭敬明一样。

2015年,琼瑶起诉于正侵权,北京高院终审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然而,于正拒不向琼瑶公开道歉,还玩起了消失,手机不通,邮件退回。到2018年,琼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于正承担。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称,两人不完全履行法律判决确实有法律过错,应该追责

如果要对两人拒不履行道歉义务的行为进行追责,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第六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熊超认为,郭敬明和于正的行为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解决办法,熊超律师称,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对包括侵犯名誉权在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但都是民事处理的一种办法,实践起来还存在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赔礼道歉能否强制执行”,2018年,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岳业鹏曾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称“赔礼道歉毕竟涉及责任人内心的自省,司法实践并不承认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替代的履行方式”

我国自民法通则起将“赔礼道歉”确立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方式,首开赔礼道歉责任法律明文化之先例,并为后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延续。

由此,赔礼道歉兼备内生性和强制性的双重特征,其内生性通过道德教化而加强,强制性则依靠法律规范来保障。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而且,赔礼道歉的责任并非任由受害人主张,而须由法院来主导或进行审核,显然难以存在责任人遭受人格侮辱的可能性。当然,于正、郭敬明等对法院判决的抵触,不仅体现出赔礼道歉责任的执行之难,更反映了部分公民对法治的内心信仰尚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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