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效应」:有法院落实15.4%标准,金融机构按规与否陷争议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在借贷行业引起广泛讨论。

在发布会上,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正式对外亮相。

其中,最受热议的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称“LPR”)4倍(现15.4%),较之前的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有大幅度的下降。

柒财经注意到,从规定发布到如今,不到一个月时间,对金融机构影响成为业内关注焦点。

且在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某银行因利率24%被法院驳回,并以8月20日后新的司法保护红线(LPR的四倍)计算利率。

而这一判例被认为传递了一种信号,即金融机构也要“按规办事”。可这也是争议所在,因金融机构是排除在民间借贷范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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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已有法院执行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

按照政策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红线调整的时间是2020年8月20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柒财经注意到,已有法院执行“一年期LPR4倍”标准。

以《谭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该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判决书标注时间为同年同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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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纠纷要追溯到2016年1月28日,史某(被告)因生意周转向谭某(原告)借现金5万元,口头约定利率月息2分,期限7个月。

经谭某催要,2016年8月20日,史某偿还4万元,尚欠本金1万元及利息7000元。且在当时谭某又借给史某现金4000元,共计2.1万元,并口头约定仍为月息2分。

同时,史某向谭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条,¥21000.00,今借现金贰万壹仟元整。不过,后经谭某催要,史某拖欠不予偿还。为此,谭某提起诉讼。

对于以上事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史某拖欠谭某借款1.4万元、利息7000元计2.1万元及本金1.4万元的利息不予偿还,应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

该法院认为,双方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约定利率月息2分超过原告(谭某)起诉时一年期LPR3.85%的4倍,故按年利率15.4%计算。

另因双方系口头约定利息,史某不认可利息7000元计算利息,谭某无证据证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裁定,史某向谭某偿还借款21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计算本金14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无独有偶,《黄某与玉溪市泽沣商贸有限公司、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同样落实LPR4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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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提到,据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利率虽双方之前按月1.5%履行,但为限制高利,应按司法解释规定予以调整,确定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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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后者黄某案件纠纷被立案时间2020年7月31日(早于8月20日),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判决书落款时间8月26日。

而在《王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柒财经注意到,立案时间2020年6月11日,同样8月20日之前,可开庭审理时间为9月7日,同时也是判决书下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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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海城市人民法院并未按照新规予以调整,而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年化24%),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对金融机构的杀伤力:很大or有限?

事实上,自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后,金融机构是否会受到约束?业内众说纷纭,不确定性环绕周身。

此外,有媒体曝出,某银行因诉请24%利息被法院驳回,使用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柒财经了解到,该判例在业内引起巨大争议。

而焦点在于金融机构是否也要遵守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

根据新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另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提到,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得出,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应不受新规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据券商中国报道,前述某银行24%利率被驳回案件相关判决书已被法院撤下。

在新规发布后,某银行从业人员向柒财经表示,目前银行在进行内部调整,零售开拓业务与新零售创新型产品目前先暂停,需要看市场后续发展。

而对于金融机构认定,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亚律师看来,基于金融机构的行业准入性特点,经全国性金融管理机构或地方性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都应为金融机构。因此已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成立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的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应当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

他还表示,P2P网贷平台因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成立,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因此P2P网贷平台上的发放贷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另据了解,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发布《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通知》中提到,小贷公司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

可据《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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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日前,据腾讯科技报道,知情人士透露,金融监管机构计划限制蚂蚁集团向借款人收取消费贷款的利率。据悉,蚂蚁集团和其他消费贷款机构发放的贷款将受到新规限制。

另趣店在2020年第二季度财报中提到,新规尚待法院和监管机构进一步澄清。如果法院或监管机构要求对平台业务采用相同的利率上限,则盈利能力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产生净亏损。

于非银行贷款机构而言,李亚认为,贷款利率虽由其参考市场定价原则自行决定,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中来看,非银行类贷款机构贷款利率也受到司法利率上限约束,即按照当前LPR四倍,当前贷款利率不得超过15.4%/年。在此前提下,非银行类贷款机构业务将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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