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真的难构成吗?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每个人受到非法侵害时,都会想反抗、制止、逃离以摆脱非法侵犯,在这过程中不免会对侵害人的人身采取或重或轻的防卫伤害。由于这种对侵害人的防卫伤害是因侵害人的非法侵害行为引起的,是有益、合法的行为,新词给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伤害的(打死、打伤等),虽然“形”似犯罪,但实质没有犯罪性,所以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刑法》20条第二款还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什么是必要限度呢?刑法总则对此的定义是: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具体来讲,对于明显没有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用重伤、杀害的手段防卫;明显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的,不允许使用激烈的手段。所谓的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意味着防卫人超过必要限度,致使侵害人重伤以上,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审判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聊城辱母案”为例:于欢与其母亲被社会闲散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一人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于欢被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目睹其母受辱,侮辱其母和非法拘禁都是那时正在发生的行为,于欢为了保护母亲的尊严权,提刀伤人,致使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最后法院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以保护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为由,侵害他人(多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孰轻孰重?于欢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毫无疑问。
再者,《刑法》20条第三款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做出了特别防卫的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上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也就是说,把侵害人打死也是阔以的,因为他不死,死的可能就是你了。
8月28号,昆山龙哥案,龙哥开着宝马车被电动车剐蹭,交涉间有了口舌,龙哥下车对着电动车小伙一顿拳打脚踢,龙哥越打越来劲,回到宝马车拿着西瓜刀冲着电动车小伙疯砍。然而龙哥可能喝了拼少少上买的酒,刀光一闪,刀竟然脱手了。电动车小伙一个健步捡起西瓜刀,只见龙哥倒在了血泊中。
这个案子还没判,但从案情来看,龙哥的行为够得上是严重危机人身安全。妈妈呀,那是西瓜刀,不是修脚刀,龙哥操着西瓜刀砍人,说明其主观有伤害甚至杀人的故意,行凶当时被电动车小伙反杀,可谓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典范,如果案情属实,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且没有其他瑕疵,电动车小伙做完笔录就可以去蹦迪了。
再提一点,打过架的人都知道,互殴时是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因为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意图,但如果一方求饶或逃跑后,另一方还继续加害,前者就可以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了。
综上,正当防卫真的难构成吗?答案应该不言自明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