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偷外卖的贫困学生?难道不是对贫困的逆向侮辱

宽容是一个散着圣母光环的词,但宽容并不带有天然的正义性,尤其是“代别人宽容”“替别人原谅”时。宽容的正当性在于,它可以推而广之。也就是说,不仅是在你动情的事情上宽容,如果延着同样逻辑用到你讨厌的、相反的、无感但却是同类情形下,你仍然接受和适用宽容,那么这种宽容才是正当的。以贫困的理由滥用宽容,降低道德和法律标准,穷人会觉得这是一种对贫困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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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家中即使什么都没做,天边也常会飘来几个字:你有罪。什么罪呢?不知道,反正你有罪,人人都有罪。贵州安顺公交司机报复社会,有人说“房子被拆社会有罪”。报道说南京有个贫困大学生多次偷外卖被刑拘,又有人说“人人都有罪”。真受够了这种泛责任化的滥情逻辑,一个社会的正义规则就是被这些捣糨糊逻辑给搅乱的。以贫困的理由滥用宽容,降低道德和法律标准,穷人会觉得这是一种对贫困的侮辱。

南京警方抓获了一名偷外卖盒饭的小偷,是南京某大学正在复习考研的大学生周某,他有据可查的偷外卖行为有10多次,目前周某已被刑拘。——这基本是可以确认的事实,至于“为了他读本科研究生其他三个兄弟姐妹都辍学”,虽是从民警嘴中说出来的,媒体也有报道,但需要追问的是,这到底是警方调查的结果?还是听当事人周某说的?还有其他很多疑点,比如,作为“某名校本科生”,他是否享受到了学校的助学安排,他日常生活情况如何,偷外卖是生存所逼(是否属于饥寒交迫这种紧迫而必要的紧急状态)还是有其他问题,这个学生学习情况、日常消费、道德品质如何。

这些事实都不清楚,仅靠一句语焉不详的“三个兄弟姐妹为他辍学”就开始进行自我感动的文学想象和道德抒情,想象出一个“社会性贫困逼得穷人偷外卖求生”的悲惨世界式故事,认为“这是社会的耻辱”、“他有罪的话人人都有罪”、“他没饭吃我们都有罪”。他偷窃,有罪的却是别人?而且是社会中每个人?看来,鸡汤灌多了食而不化真是很容易流到脑子里去的,不着调的文艺思维碾压着法治思维和常人三观。

很多人觉得应该原谅这个偷外卖的大学生,给他一次机会,否则他被全家人寄予厚望的前途就毁了。宽容是一个散着圣母光环的词,但宽容并不带有天然的正义性,尤其是“代别人宽容”“替别人原谅”时。宽容的正当性在于,它可以推而广之。也就是说,不仅是在你喜欢的事情上宽容,如果延着同样逻辑用到你讨厌的、相反的、无感但却是同类情形下,你仍然接受和适用宽容,那么这种宽容才是正当的。

用这种宽容原则来审视“贫困大学生多次偷外卖”,看看推广到其他人身上是否适用。一个游手好闲的懒汉多次偷外卖,你会不会宽容他?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年轻人偷外卖,你会不会宽容?一个小区的业主多次偷别人的外卖,你会不会宽容?一个外卖员多次偷同行的外卖,你会不会宽容?一个有心理问题的人多次偷外卖,你会不会宽容?一个农民工多次偷外卖,你会不会宽容他?一个贫困的司机偷外卖,你会不会宽容他——如果换个主语,无限制地这样替换下去,你可能就觉得根本无法推广宽容了。如果“因为穷而去偷外卖”可以宽容的话,那么“偷窃”这一罪名就可以从法条中删去了。那些选择偷窃的人,谁还没点儿困难啊?这种宽容心一泛滥,法律就被消解了。

这么推而广之,可以让我们从逻辑映射中看到平等的重要,追求人格的平等,道德的平等,平等地受到尊重,就要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时候对自己的不利。

贫困大学生比其他人更不容易吗?为什么一个贫穷的司机、农民工、大妈多次偷外卖,不会有人谈什么宽容,对“贫困大学生”就谈宽容呢?法律的例外宽容,不是情感用事鼻子一酸,而是源于对紧急状态的原则考量,可平等地适用同类情况,比如说是紧急而必要的状态。我被这个故事打动了,就宽容心大发,那个阶层跟我毫无关系,就不谈宽容了,这种不可在同类情况中推广的宽容,是不正当的。

讨论这类问题需要两个共识前提,一是事实,二是法律。先是事实:家庭经济状况,大学助学情况,日常消费,这些事实可帮我们判断他偷外卖是贫困所逼还是其他问题。二是法律,偷了多少次外卖,价值多少,依法应受到什么惩罚,是不是够得上刑拘?(这个在法律上可以质疑)何种情节可在法律原则中受到宽容。脱离了这两个判断前提,很容易走向胡扯和撕裂。仅仅家庭贫困,并不能成为原谅偷外卖的理由,贫困不能成为降低道德底线的借口。以贫困的理由滥用宽容,穷人会觉得这是一种对贫困的侮辱。——因为这种貌似同情他者的宽容隐含着一种逻辑,对穷困者应该降低道德标准,不能用同样的原则平等看待他们的行为。

有人会觉得,一个大学生偷外卖依法被惩罚后,前途就没了,家庭也失去了希望。——如果后果真这么严重的话,这个后果也是自己带来的,而不是别人。承受着家庭改革命运的厚望,更该爱惜前途,活成让家人为自己骄傲的模样。这种后果,应该成为做一件事之前的谨慎考虑,而不是做之后的反向道德绑架。还是那个原则,是不是可以推而广之,如果面对惩罚时每个人都能找出一个“有案底了前途就没了”的理由,是不是都可以原谅。是根据“惩罚对一个人命运的影响”这个功利主义原则来决定是否惩罚,还是根据罪刑法定的平等原则?道德有不同阐释,还是回到有共识基础的法律层面讨论这个案子吧。

平等地对待每个人,这可能是更高层次的尊重,那种“看人下碟”而扭曲原则的所谓宽容,反而是一种不尊重,拉低道德水位的不平等。收起泛滥的宽容心,还是救助的归救助、惩罚的归惩罚吧,扶贫与法律是两码事,扶贫应该体现在生活救助上,而不是降低法律要求上。

来源:公号“吐槽青年:曹林的时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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