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苏建 | ​全球正义的概念化和测量方法

全球正义问题是全世界尤其是大国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民族国家在全球层面推进全球正义是各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本质要求和崇高使命。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解决全球发展失衡等问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做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社会正面临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四大挑战。要战胜这些挑战,世界各国需要共同努力,要有合作意识,要破除零和博弈的旧思维。面对这些难题,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一国的发展要兼顾他国的发展,努力促进共同发展。只有实现了共同发展和全球发展,全人类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和谐、平等的世界。全球正义本身就是需要各个国家一起努力才能推进的事业,促进全球正义的过程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

本文旨在研究全球正义的概念化与衡量方法,着重探讨与全球正义研究相关的理论、概念、评价原则及方法,为全球正义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在本文中,我们力图阐明如何将全球正义进行概念化,如何选择概念性指标并运用理论证明这些指标的合理性,以及这些指标如何在概念上与全球正义保持一致。

在当代全球正义话语及辩论中,存在着一些涉及将全球正义思想进行概念化的主要理论进路,而且,理解、使用和探讨这些思想,都是在不同的理论、体制和政策背景下展开。因此,全球正义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包含属于规范性基础与经验现实的多个层面和多种维度。故而,我们迫切需要一个理论框架,融贯而统一地涵盖规范性基础和各种经验维度,以指导全球正义经验研究中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本文力图将学术论述和文献中关于全球正义的多种理论和概念整合成三种主要的全球正义理论路径,即权利路径、公共益品路径和德性路径。这三种路径很好地印证并充分体现了不同理论传统、学术传统和文化传统在全球正义研究中的长处。它们也较为全面地把握了全球正义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维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三种路径的整合理应为我们提供一个连贯的理论框架,该框架可作为规范基础并理论上证明测量指标选择的合理性。

我们应当看到,我们将遭遇一些与衡量全球正义指标相关的困难和挑战,因此,我们提出了两大评价原则,作为挑选和使用概念性指标的指导方针,换言之,这两大原则既要与三种理论路径相连贯,又能指导我们对指标进行选择和整合。这两项原则不仅符合全球正义理论,而且也为本研究所涉及问题领域的选择提供了依据。最后,我们将从议题、测量、数据可用性及数据限制等方面探讨本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全球正义的权利路径

(一)正义概念

我们的正义概念主要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对我们来说,主要课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主要社会秩序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立社会合作收益分配的方式。”正义研究所关注的是我们应向他人给予什么,我们在包括分配与认知事项在内的一系列领域中公平对待他人时可能必须履行的义务。一直以来,古典和当代政治哲学家都致力于从理论上阐明几乎局限于其国内的正义,但是,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里,正义问题已经明显地扩展到全球范围,在所涉及议题方面也有了巨大的扩展。

作为正义理论核心的最重要的权利和相关义务与责任,往往具有两个主要特征。1.它们涉及民众赖以维生的权利,而且,缺少这些权利还会危及政体或社区稳定。2.它们涉及社会及其成员认同感所依据的核心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如何将针对这两个特征进行的理论化和评估结合在一起。

在这些最重要权利上,正义原则上是不妥协的。行为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如平等尊重和待遇的权利,正如约翰·罗尔斯对两项正义原则的阐述:“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是这样安排的:(1)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应支配着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并调节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分配。这些原则应按顺序排列,首要原则应优先于次要原则。

保护每个人的权利是任何政治机构的义务。人权属于所有个人,不论其公民身份、国籍、文化和其他形式的社团成员身份。《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重申人权的普遍性和个体性如下:“人人有权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论该国家或领土是独立的、托管的、非自治的或者处于其他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作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保护和保障个人的人权不仅仅是其各自国家的权限。国家很可能是负责确保和保护本国公民人权的主要道义承担者,但是,人权最终还是一个受到国际关注的问题。当一个国家未能履行其人权义务时,国际社会有责任做出适当反应。因此,人权的普遍性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近年来,除正义的权利或制度化路径之外,其他一些路径也得到了发展,包括阿玛蒂亚·森等人提出的能力路径。根据这种路径,个人优势是通过一个人做其有理由重视的事情的能力来判断的。其重点在于一个人实际上必须做某事的自由。显然,我们最珍视的东西对我们能够做成某事而言尤为重要。因此,从“全面”机会角度来看,能力的概念与自由的机会方面密切相关。所以,能力路径的目标是机会均等,但是主要关注在判断和比较整体个人优势时的信息。马萨·努斯鲍姆等人充分利用能力的路径,在社会评估和政策事项上做出了一些杰出贡献。正义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维护,还取决于对个人实现自由的能力或社会功能的发展,例如,满足基本需求、创造体面生活的条件、改善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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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哲学家

马萨·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

(二)全球正义 

全球正义建立在正义框架内形成的关键直觉力和洞察力的基础上,正如传统意义上在地方和国家社群语境下所探讨的那样。它是在全球一级,即在全人类一级对正义的追求。因此,全球正义至少蕴含四个相关的定义特征:

1.正义使人——无论是谁,无论在何处——成为主要的权利持有者;2.正义所涉及的问题在性质和范围上必须在全球一级得到很大程度的重视(例如,气候变化和全球政治经济);3.针对特征1和特征2,需要某种全球社区良知,该良知由共同的全球价值和审慎的考量事项组成(混合着强国对价值做出的预测、在国际协定背景下开展的谈判以及相互合作的必要性等);4.针对特征1、特征2和特征3,需要在全球一级构思并建立公共益品,并使其与在国家和区域两级的公共益品追求相辅相成。

这四个特征大体上是全球正义的基准。由于国家内的正义与国家间的正义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因此,在人权、民主、平等、自由等问题上存在的普遍标准则是各国民众相互处理事项的共同特征。

全球正义的概念,与国家背景下的正义概念一样,承认不同种类的权利及其在衡量正义方面的地位。通常,与正义一样,全球一级的主要权利涉及所有人的平等待遇、人身、经济和健康安全、受教育机会等。正如在国家和全球两级所阐明的那样,尤其是在公共益品发展的背景下,就会追求对这些权利的尊重。例如,鉴于各国在经济上日益相互依存(全球化),追求经济和追求环境正义,需要在国家和全球两级建立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共益品的互补性。国际人权界探讨过“一代”“二代”和“三代”权利。一代权利指传统的公民自由和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免遭随意逮捕的自由、投票权等。二代权利指社会经济层面的权利:教育权、住房权、医疗权、就业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虽然由于须依赖更加干预型的政府,这些权利被认为较为激进,但其内容本质上仍然是与个人相关的,因为每个男人、女人和儿童的物质福利都理应受到这些权利保护。相比之下,三代权利与社区和民族整体有关,而非仅与个人相关。这些权利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权、国家自主决策权和获得和平、环保和经济发展等普世益品的权利。但如需重新排列,尊重人权应优先于尊重民族权利,因为政府应将尊重公民个体权利放在最重要的地位。

全球正义涉及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在自由和民主的民众中的正义原则包括:民众是自由且独立的,他们的自由和独立应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各国民众是平等的,都是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协定的缔约方;各国民众必须遵守不干涉义务。罗尔斯强调,自由、独立、秩序良好的民众愿意承认某些基本政治正义原则,作为指导他们行为的原则,而且,这些原则构成了《万民法》基本章程。

虽然大多数道义和政治团结以及全球责任必须建立在或基于主要权利之上,但是,对于全球正义而言,则必须以如何尊重次要但对人类生命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这一问题为基础进行评估。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全球正义力图在文化多元主义的迷雾中确定并尊重最重要的、也是最普遍的人类权利。

全球正义的支持者力图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在公正的普遍性与公正的特殊性及多元性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他们试图在普遍性、特殊性及多元性相互关系的困境中,裁定如何就个人权利的平等与等级(所有人都应享有某种类型的平等权利,但在某些权利之间存在着等级)进行协商谈判、概念化和实施。

自然资源往往在几个全球正义的相关议题中占有突出地位。一些相关问题包括:国家共同体是否有权获得他们在其领土上发现的资源?全球正义原则是否应适用于我们公正分配自然资源的安排?作为资源分配原则的早期倡导者,查尔斯·贝茨认为,自然资源的分配应使每个社会都能为其人口提供充足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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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球正义的概念化

全球正义概念化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协调世界主义、普遍主义议题(个人权利至上,尤其是在涉及基本安全和经济权利时)与民族国家、文化多元主义特殊逻辑之间的张力,及其可能从理论和实践角度造成的挑战?以下八个考量事项可作为全球正义概念化的指导方针:

1. 人的权利至上。

2.

国家权利的基础是,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服务于国内和国际人权,并有助于在国家和全球范围内建立公共益品,从而为人权服务。人人有权享受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论该国家或领土是独立的、托管的、非自治的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限制情况之下。

3. 在正义背景下,国家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也不是目的本身。它们是以人的权利为基础的。因此,民族国家可在国内和全球两级的全球正义中发挥关键作用。各国权利的基础是它们对人权和公共益品的贡献,如果国家不认真对待团结和责任的要求,这些权利就应接受批评。

4.

从全球正义角度来看,将根据一个民族国家在国家层级对人权和公共益品的贡献,以及在全球一级对这些权利的贡献来评估其合法性。这就是说,在不包括跨国界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追求国家利益与全球正义的规范、政策、体制和政治议题之间是相抵触的。在全球范围内,国家利益还须将全球团结与责任作为考虑因素。

5. 对所有民众的平等尊重和待遇应是普遍的。从国际关系角度看,一个民族就像一个人,有自己的个性,平等权利和对人的尊重可以延伸到全球范围内。各国民众享有平等的权利,就不应因其地理面积、人口、宗教、种族或文化传统而遭受偏见或歧视。

6. 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行为者(例如,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或个人行为者)的全球团结和责任的首要优先事项,是确保被视为基本及主要权利的这些权利在国家和全球两级不被忽视。这可能蕴含社会经济权利、安全权利等。

7. 关键是确定不可妥协的主要权利的性质和可以进行一定妥协的次要权利的性质,然后评估这些权利得到尊重的程度(实现和执行的门槛)。全球正义背景下的竞争与权利等级,以及随之而来的紧张、困境和权衡,必须始终以有利于主要权利的方式加以管理。

8. 对于这些权利(主要权利和次要权利)的确定和谈判,必须得到民众的同意,而不仅仅是其政府或全球机构的同意,以便民众对其生活方式享有发言权、能动性和参与权。这是全球正义的一个关键方面,也是任何级别正义的一个关键方面。

全球正义的公共益品路径

益品分配中的正义是全球正义领域的主要议题之一。它探讨我们对他人负有的责任,这些责任要求我们确保他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并享有体面的生活,无论他人的国籍、肤色、性别、宗教和社会阶级如何。本节讨论益品分配作为正义衡量标准的主流理论,包括罗尔斯的基本益品路径、能力路径以及福利机会平等路径。所有这些路径“都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在评估一种情况是否比另一种情况更为公正时,我们应看什么?”

公共益品路径,与权利本位路径一道,为全球正义的概念增添了重要的澄清说明。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公共益品路径被认为是对权利路径的补充。首先,名义上承认权利与实际满足需求之间存在断裂。除高度抽象的人权话语之外,我们仍然需要实实在在的“益品”话语来确定政府有义务提供的物资和制度支持。其次,人权路径——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对权利的理解——因过分强调自由的“消极”面向而受到广泛批判。有别于仅仅“不插手”以实现的不干涉,公共益品路径要求政府更进一步,“积极地”提供民众实现其期望生活所需的必需品。

善/益品与正义之间的理论关联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正义”的政府必须关注公共善/益品,而仅仅关注统治者的利益的政府是“不正义”的。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私人利益总是退居次位的。亚里士多德的至善主义观点,连同他对于善/益品的整全性解释,被弗吉尼亚·哈尔德称为“统一的公共善/益品观念”。这种观念在基督教,尤其是在罗马天主教思想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直到17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出现,霍布斯把人性解释为渴望满足私人需求之后,私人利益逐渐成为一种合法的动机并获得道德上的许可。从契约论者的角度来看,自然法支持个人对于私人利益的追求,这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自此,“权利”话语进入讨论,并逐渐取代“公共善/益品”成为解释正义概念的重要因素。

然而,我们在全球正义研究的国际文献中挖掘出了公共益品分配作为正义衡量标准的几种理论流派,作为对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所强调的权利本位路径的重要补充。

(一)主要益品路径

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新的善/益品概念,来契合权利-正义论述体系。个人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受“公共利益”的侵犯,然而,在此自由主义承诺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基本益品”的理论。这种“基本益品”被定义为人们即使持有相互有别的生活理想,也有共同需要的基本益品。他论述道:“基本益品⋯⋯是理性人无论追求什么其他目的都首先需要的东西⋯⋯拥有越多这些基本益品,人们在执行其意图和实现其目的方面往往会取得更大的成功。”更具体地说,尽管个人持有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生活计划,基本益品总是必要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善/益品”不再是一个规定公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整全性概念,而是个人实现其特定理想的基本材料。

罗尔斯的基本益品概念涉及权利和基本自由、收入和财富、职权和职务特权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一般而言,这包括我们通过社会互动共同形成的物质和关系。正义要求政府维持恰当的社会制度环境,以满足个人对于基本益品的需求。基本益品路径的捍卫者包括托马斯·博格、塞缪尔·弗里曼、亨利·理查森和诺曼·丹尼尔斯等。他们对于基本益品路径的辩护,是针对能力路径来展开的。在接下来的小节里,我们将讨论能力路径对于正义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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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

(二)能力路径

作为对罗尔斯基本益品理论的改进,阿玛蒂亚·森和马萨·努斯鲍姆提出了能力路径。森认为,罗尔斯的基本益品理论未能注意到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例如,新陈代谢、智力以及政治和物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而不仅仅是基本益品,决定了人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他们的目的和抱负。因此,仅仅提供益品并不足以满足正义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森认为我们应关注人的存在和行为,即人的能力。

努斯鲍姆提出了一个著名的人类十大核心能力清单:生命;身体健康;身体完整性;感官、想象力和思维;情感;实践理性;友好关系;与其他物种共存;游戏;控制自己的环境。这些能力需要“社会环境基础:充足的食物补给、对才能的教育、保护身体完整性、自由的言论和宗教表达,等等。依照这个理论,正义的要求保障我们每个人在最低限度上持有这些核心益品的基本权利”。如此,努斯鲍姆在全球正义的框架内对能力路径进行了阐释。

值得注意的是,能力路径虽然强调人的存在和行为,但并不否认资源、材料、社会机构和其他基本益品对于民众福祉的重要性。诸如亨利·理查森等学者的研究已经表明,基本益品路径与能力路径能够以相互融贯的方式被容纳到一个框架之内。

(三)福利机会平等

除了上面探讨的两个路径,还存在着其他路径对于正义的衡量。理查德·阿内逊提出“福利机会平等”的想法来阐述正义概念。他同意森对罗尔斯基本益品路径的批判。但关于森的能力路径,他也持怀疑立场:“如果抛开个人偏好,单单评价个人能力,我们是否可以找到客观可操作的评价基础?”在他看来,独立于偏好的能力评估方式“预先假定了一套未经具体说明的至善主义学说”。因此,他倾向于将“福利”理解为对于个体偏好的满足。他认为,善/益品必须在人与人之间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平等分配,即这种分配确保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满足自己的偏好。这一思想的其他版本可以在G.
A.科恩、大冢以及约翰·罗尔默的著作中找到。

简而言之,这三种路径虽然在善/益品分配的细节上存在分歧,但都对政府提出了要求,即政府作为正义的主要代理人,有责任分配和提供(广义上的)基本社会益品,以确保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满足。更具体地说,政府应维持基本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为公民的基本生存提供材料,建立公平的教育系统,并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等等,以保障具有相似能力的个人,无论其性别、阶级或背景如何,都能够获得相似的生活前景。

中国哲学中也有类似的观点。儒家认为,政府应该“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里仁》);墨子认为,善治是建立在普遍正义基础上的,这就要求政府“富民、增民、安国”。这些理论为非西方背景下益品路径的正义理念提供了支持,反映了其在各种文化语境中的广泛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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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义的德性路径

在上文提及的分别注重权利和公共益品的两条路径之外(基本上是在西方形成的),我们在全球正义问题上还应认真考虑另一条很大程度上有别于西方观点的德性路径。由于其重大意义,此处提出这一路径十分重要。而且,如果将正义视为一种德性的路径进一步提升到全球维度上,可能会有助于我们克服另外两条路径把尊重人权或提供公共益品单纯视为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个体成员的强制性应尽义务的片面缺失,可以充分彰显全球正义作为所涉及行为主体自愿拥有的高尚德性的积极意义。

换言之,在全球正义的问题上,德性路径和其他两条路径的区别在于,德性路径并没有将民众仅仅当作必须遵守全球正义的某些强制义务的被动执行者,也没有将其当作迫切需要某些公共益品且必须满足需要的消极接受者。相反,德性路径将民众视为拥有自由意志(尤其是正义感),且愿意有意识地努力去达成尊重人权和提供公共益品的全球正义的积极行为者。全球正义以这一特殊的方式呈现为人类行为者自愿拥有的一种高尚品德,而非仅仅是人类行为中的某些强制义务。

(一)中国儒家和墨家的正义德性观

在东方,更确切地说是在中国的传统中,两千五百年前儒家就在“政(治)者,正(义)也”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倡导“为政以德”,主张统治者作为“圣王”应当诉诸“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将自己在家庭生活中形成的“孝悌”德性贯彻到治理社会的“仁政”之中,实现天下一家亲的“大同”。孔子关于“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的古训,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儒家的德性观。

相反,同时代的墨家则凭借“尚贤”理念要求统治者具备“兼爱”德性,在“不可亏人自利”的“公义”基础上实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目的。结果,这两种伦理学思潮虽然在规范正义以及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尖锐对立,却又呈现出某些相通之处,不仅把人伦情感看成是实现正义的首要动力,而且充分强调了圣贤精英的高尚德性对于正义治理的重大作用。

在这两种思潮的复合影响下,中国传统哲学中对正义的总体观点不仅肯定了确立正义义务底线和提供公共益品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民众,尤其是道德精英,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形成的道德角色。他们出于正义感,即对“勇敢维护正义”或“将正义视为至高原则”的信念,而自愿参与到正义行为中。

(二)西方传统正义德性观

在西方,源于古希腊的正义德性观很容易对理性因素赋予极高的价值。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把正义视为个人和社会(城邦)的主要德性时,就将它主要建立在理性知识或智慧的基础上,而对感性的欲望情感抱有程度不同的贬抑态度。这种观念也通过康德和罗尔斯等道义论者的学说,对于当代全球正义的权利路径产生了某些影响。休谟和斯密等英国哲学家的正义德性观则在怀疑甚至否定理性主导地位的同时,偏重于彰显同情、仁慈(sympathy,
benevolence)等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s)对于正义德性的构成效应。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渗透到了后果论者认同的公共益品路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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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理念论与“洞穴之喻”

然而,正是由于道义论和结果论产生了相对较为深远的影响,传统的西方正义德性观在被融合进另两种路径后,在全球整体的语境下难以发挥作用。例如,罗尔斯虽然将正义描述为“社会秩序的首要德性”,而且也讨论过民众的正义感,却强调称这两种国内正义原则主要为人类行为的强制义务。众所周知,这种道义论路径极大地影响了多数学者在全球范围内拓展这两种国内正义原则的理论研究。

(三)西方当代德性伦理学

20世纪中叶开始复兴的西方当代德性伦理学,特别强调人们的动机、情感、品格(character)、个性等道德心理因素对于人们形成伦理德性、从事道德行为的语境化作用,批判了道义论和后果论在正义问题上流露出来的普遍主义、不偏不倚、强制义务等倾向,试图重新阐释普遍性正义与爱(love)、友谊、忠诚等人际情感的互动关联,因此成为当前道德哲学领域与道义论和后果论并立的第三条路径,与中国儒家的德性伦理学也有潜在相通之处。

尽管如此,为了在由道义论主导的理论语境中确立独立的话语,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有时会表现出分离普世正义义务与爱、友谊和忠诚等特定德性的倾向。结果,这相对地忽视了正义本身也可以成为充满个人积极性和感情意蕴的高尚德性这一点,秉持这种德性,人们出于正义感在其全球人际关系中自愿地参与到正义行为中。这种倾向也是德性路径在全球正义的语境中相对弱势的理论原因。

(四)德性路径的理论任务

鉴于这些影响久远的正义德性观,全球正义的德性路径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且也有它自身相对于另外两条路径的独特性和重要性。首先,“现代化”的全球正义德性路径会克服以往正义德性观的局限性(尤其是未能将正义提升到全球维度上)。其次,汲取以往正义德性观特别强调人类行为者自主和高尚德性的悠久传统,弥补另两条路径相对忽视人的个人积极性、人类情感、自主意愿(尤其是正义感)的片面性,并且强调这些主观心理因素对促使人们自愿实现全球正义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当然,这一路径绝非是在否定尊重人权和提供公共益品对全球正义的根本意义。正是在承认这种根本意义的基础上,它不仅试图从实然性视角记录富有慈善家、普通义工/公民对于全球正义的实际贡献,并探讨人如何通过实际生活中的人际交往形成并加强正义感,而且从应然性视角强调各类行为主体(包括个人、机构和行政机关等)将全球正义视为自愿拥有的德性(而非不得不履行的强制义务)的重大意义,并鼓励人们通过培养和拓展自己的正义感将尊重人权和提供公共益品的外在义务内化。

换言之,全球正义的德性路径不仅单纯要求人们以他律性的义务方式,也即相当于“我必须遵守,我必须认真对待全球正义”的思维来尊重人权和提供公共善,而是特别鼓励人们以自律性的德性方式,也即相当于“我愿意去做,我愿意促进全球正义的实现”的思维,在全球范围内尽己所能地帮助有需要的弱势群体。

从这一角度看,将全球正义的德性路径纳入全球正义的理论体系内,可以在保护弱势群体、减少贫富差距、实现教育平等、改善生态环境等议题上,为追求全球正义提供富于启发性的新视角,尤其是我们可以借此突出自律动机、情感、自愿觉悟、领袖表率作用这些往往会受到忽视的主体层面因素的积极功能。此外,这还有助于我们在道德心理的维度上深化全球正义的理论思考,这对任何正义理论来说都是重要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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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全球正义路径的比较

上文分别探讨了全球正义的三种路径,而本节将着重探讨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其异同的分析,我们试图对三种路径的结构和特点做出明晰和全面的阐释。一般而言,相对于以独立且相斥的方式思考正义的传统路径(道义论、结果论或美德论),本文的三种路径相互依存,各自针对正义的不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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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的是,如上表所示,权利路径的重点在于正义的基本原则、指导方针和合法性来源,并认为正义所提出的要求是国家和机构的强制性义务和法定责任。益品路径强调国家和机构对正义的实现,尤其是政府和机构有义务提供的物质和制度性支持。德性路径探讨了正义的内化或动机,并将正义视为个人愿意具备的美德,而非必须遵守的规则。我们赞同哈贝马斯的观点:现代世界道德实践中的自我激励软弱无力,因为在世界祛魅化的趋势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主动道德行为层面“积极性缺失”的困局,这意味着后传统道德不再具有能立竿见影地将道德判断转化为道德行为的驱动力。“因此退入文化体系中的道德仅在其实现不取决于受驱动的行为者时才可保留与行动的实际联系,后者必须拥有根据良心行事的意愿。原则性的道德因此有赖于唤起相应良知媒介,即相关超我构造,从而与之进行妥协的社会化过程。除了健全的理性缺乏驱动力之外,这样一种道德只有通过将道德原则内化进人格体系才能在行动中起效。”因此,将正义视为自我认同或价值取向组成部分的有道德的人,拥有足够的驱动力去承担有关全球正义的道德或法律责任。

其次,每种路径的分析单元均有不同。对于前两种路径来说,主要的分析单元是国家或机构。对于德性路径来说,虽然主要的分析单元是个人,但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和机构也可以被视作拥有正义德性的“自愿”行为主体,支撑这种德性的是“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CDDR)
原则。下一节将对此进行探讨。

让我们以消除贫困为例来阐释上述内容。在该例中,权利路径探讨为何个人有权享有基本生活水准的问题,并识别其合法性的来源。益品路径确定政府或机构为保护这些权利有义务提供的实质性支持。然而,德性路径却探讨了个人(国家和机构领袖或任何个人)如何将在消除贫困中的助人为乐原则内化并融合进自我的伦理身份中。

最后,我们希望能对三种路径之间的关系做出进一步阐释。三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而非相互独立:将三种路径理解为构成一种整体诠释的三个部分,三部分相互依存,而不是三种互不相关的正义思维。益品路径和德性路径虽各有侧重点,却与权利路径有相同的基本原则和承诺,且在认可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了正义的概念化。三种路径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排斥:权利路径提供相当于“骨骼”的基本架构。益品路径以具象的方式对正义进行思考,提供“肌肉”,从而确保在实践中,权利能得到保障。而德性路径帮助我们克服权利路径只侧重于义务的片面性。与之相反,它强调自愿性、个人积极性和内化,从而提供了“心脏”。

全球正义的两大评价原则

上述三种理论路径为我们对全球正义进行概念化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去确定、评估和评价不同的行动主体,在全球层面上促进全球正义的诸多项目和努力奋斗的事业中,是如何表现的。然而,所涉及行动者之广,所采取行为之多,使得评价困难重重。为了消除这些困难,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国际通用的原则为评估方面的尝试提供指导。因此,这些原则不仅是为了缩小理论与实际的差距,也是为了帮助我们选择所评估的议题领域。

在此背景下,我们在此提出两组有关全球正义的问题,这两组问题分别对应两项评价原则,我们称之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BDR-RC) 和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 (CDDR) 。这两项评价原则,从概念上讲,其目的在于与理论路径进行联系,同时又能帮助我们对指标进行整合。这两项原则不仅符合全球正义理论,而且,也为选择本研究报告涵盖的问题领域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角度看,它们的目的是,在上述三种全球正义路径的保护下,协调国家利益与全球正义。作为原则,它们有助于将全球正义的三种路径与所指定的评价指标联系起来。为了评估众多行动者在践行更大全球正义目标方面的表现,需要将这两项原则作为指导,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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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第一个类群涉及的是无任何行动者能直接负责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全球共同努力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包括:气候变化(全球变暖)、反恐怖主义、维和、人道主义援助及协同打击跨国犯罪。对于这些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首次采用,并由《里约环境发展宣言》重申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可以说是一项结合了道德公平性与历史合理性的原则。

从定义的角度来看,该原则解决了民族国家在其对环境保护的全球事业的贡献方面的差别待遇问题,公平考虑其各自的能力、财政资源及不同的技术水平。它按照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实力及能力大小,来分配保护整个气候系统的责任。公约里面所要求的带有区别的责任,可能包括为一些缔约方集体提供更为有利的履行时间表,允许有些缔约方免于遵守该公约的部分或整体责任,并根据国家综合实力及能力的大小来分配不同国家在这一共同事业中所应承担的财政及技术责任。虽然该原则在提出的时候,主要针对的是每一民族国家及其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可以对这条原则进行一些扩展,以此为标准,来衡量其他的全球正义领域,如反恐和维和。

与气候变化类似,反恐这项事业不受国界限制。我们可以看到,恐怖分子是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建立起一个全球网络,以此来共享信息、资源并发起恐怖袭击。这样的一种全球性,要求我们在制定反恐措施和策略上采取一种以全球为整体的全局观。同理,政治及社会不稳定之地的维和需求也同样要求每一个国家贡献各自的人力、财力、物力,参与到在冲突地区结束纷争和重建法律及秩序的活动中。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不同主体或者地区对这些共同事业(如环境保护、反恐或全球和平)所承担的贡献,应按照不同的方面来进行划分。在可能影响分配众多行动者责任方式的众多因素中,有几个因素很容易就能辨别出来,包括:行动主体的需求,对过去和现在造成的伤害负责,以及不同主体所拥有的技术和财政资源。

首先,就需求而言,可以说,一个行动者,无论其是非政府组织、民族国家或地区,其需求由众多因素决定,包括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脆弱性及天赋自然资源等。例如由于全球变暖及南极冰层融化,导致低洼沿海区域尤其易遭受洪水侵袭,这些地区对气候变化特别关注。另一种情况下,恐怖分子猖獗的国家或地方,也会迫切需要国际合作与安全保障。按照相同推理思路,维和武装力量会被派到最需要他们的地区。

其次,行动主体所应承担责任也取决于所造成伤害的程度和数量,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造成的伤害。这种分配会将重心从需求转移到犯过的错误上,以此来承担相应的成本。环境研究中一个普遍的争议是,发达国家在过去产生的污染,应由发达国家来承担更多责任。从温室气体的排放来看,发达国家现在变得更干净或污染更少的事实并不能说明他们过去没有做错。因此,也需考虑过去的行为。每个国家承担的责任,应与各自社会对共同环境带来的压力成正比。

再次,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行动主体在获取技术或财政资源、准备或参与全球共同事业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距。经济状况好的会被期望做更多贡献。这样的一种分配方案,不仅是因为对这些更有资源的主体而言边际成本更低,而且这些资源在其活动范围内的使用效用也更低。换言之,在其他地方,这些资源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其他的行动主体可能更加迫切地需要这些资源来应对相应的问题。以反恐为例,秩序良好的社会贡献的资源可能只对国内社会稳定产生微乎其微的影响;相反,这些资源可能会对目标地区或地方产生重大影响。

在践行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行动主体向其战略盟友或邻国寻求援助或帮助的情况。这种偏向性和倾向性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我们对全球正义事业的贡献必定要有某种出发点,对行动伙伴的选择遵循已存在的地理、心理或战略亲疏程度,这符合我们的道德理念。这或许可以称为“孔子改进方案”。“孔子改进”这一概念是由赵汀阳首先提出的。通过强调双赢共存的情况,他进一步改进了帕累托最优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中,行动主体
A 只有在自身获益有助于行动主体 B 获益 (即B+) 的情况下才可以获益 (A+)
。他提出这一概念的初衷是解决帕累托最优的情况中只有一个或一小部分行动主体能从合作中获益的问题。借用赵汀阳的这一概念,我们在此的目的是证明最初存在倾向性或偏向性是合理的,在行动主体对全球正义的事业做贡献时,这可能是不可避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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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教授

(二)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原则

第二个类别的事项,涉及全球范围内的行动主体,并且我们应尽可能合理地给予最少受惠者更多关注。首先,这一类别的事项,旨在解决全球层面的不平等问题,这一范畴下有如下几个议题:扶贫、教育、公共健康、妇女儿童及少数民族保护等。这些议题可以基于“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原则来进行评价。

顾名思义,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原则要求所有行动主体,包括民族国家,在道义上有义务就上述问题提供援助;并且,最少受惠者将承担勤勉义务责任。这一原则基于2005年第二届“高级别援助效果论坛”上《巴黎有效援助宣言》中提出的“相互问责”概念,旨在促进各缔约方在援助和发展上进行更大的合作。“相互问责”概念强调,除援助国提供发展援助外,在其伙伴国或受援国内,还应在发展政策、战略及表现上对其公民承担应尽的责任。伙伴国须定义自己“在公共财政管理、采购、信托安全保护及环境评估方面的表现及问责措施与标准,以符合普遍认可的良好规范,并实现快速广泛应用”

在全球层面,将德沃金的“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说法融合进“相互问责”的概念中会有所帮助。德沃金在论述中说:“我们必须允许任何时刻的资源分配,以⋯⋯敏于志向;违者视为违背平等原则。就是说,例如,它必须体现出对做出选择的其他人(也包括我们上文所说的行动主体)的成本或好处,这样的话,就必须允许那些选择投资而非消费、或消费较便宜的而非较贵的、或以更赚钱而非不赚钱的方式工作的人保留所做决定带来的收益。”“敏于志向”的概念就是“钝于禀赋”,即避免“在自由经济中,人们尽管志向相同,但却因为某种能力而导致收入产生差异”。

该原则可以拓展到全球的行动主体上,说明在我们为反抗不平等而努力时,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分配应尊重参与改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最少受惠者的生活条件涉及的行动主体的抱负。与“辅助原则”相似的是,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原则强调较小且较弱势的单位在较大且资源更丰富的单位之前践行其倡议的必要性。话虽如此,我们也应当承认,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原则并未内在地假设不同行为主体之间——不论经济、财政或社会发展程度有何差异——存在等级秩序是理所应当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对于“钝于禀赋”的强调能起到干预作用。顾名思义,这样的分配不应取决于行为主体所拥有的天然禀赋,只要他有抱负且足够谨慎,那么就该鼓励他以其抱负的收益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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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理学家

罗纳德·M·德沃金(Ronald M.Dworkin)

从定义来看,“勤勉义务”是从法学中借来的一个术语。《韦氏大词典》对其的定义是:“勤勉义务”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一通情达理之人为避免给他人或其财产造成伤害而采取的谨慎措施”。此处我们借用该术语,并给予其广泛解读,将行为主体从采取谨慎措施的“人”延伸到更广泛、更大的实体,如民族国家、非政府组织或大公司。该术语强调:实体应以合理方式谨慎行为,以免对他人的福祉、财产和其他所有物造成伤害。其中的重点在于不造成伤害。

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原则认为这些义务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内,这些义务期望民族国家向其各自领土内的人民提供一系列公共益品(无论是给其公民还是诸如难民和国际游客之类的外国公民提供物资)。

这一原则的世界主义之处在于,除了确保人民可以受益于法律和秩序并得到食物和住所,它还能鼓励和培育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为减少战争、贫穷或人道主义灾难贡献自己的力量。至于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责任,以及那些希望民族国家能进行勤勉爱护的问题,让这些民族国家承担这些责任非常重要。因为如果这些成本不由他们承担,显然,通常情况下不得不由第三方或国际社会承担。若后者不愿意承担这些成本,那么,这就可能会逐步升级为严重不正义的问题,或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全球影响。实际上,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向其居民提供食物、安全及稳定的秩序,这就非常容易导致移民外流至其他国家或地区,从而为输出国和接受国带来难民危机。

世界主义但勤勉义务原则可以带来超越民族国家的益处。例如,为确保一个国家内所有人口免受如非典、禽流感、埃博拉病毒或肺结核等传染病威胁,责任虽然主要落在国家政府身上,但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府的行为也能带来国际层面上的益处,因为一些国际上所有群体共同拥有的国际公共益品,也源于民族国家,如免于恐怖主义。

综上所述,相较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正义研究项目,我们在理论框架方面进行了完善与创新。首先,我们从三个路径对“全球正义”进行概念化。这三个路径,即权利路径、公共益品路径与德性路径,包含了不同文化背景与智识传统对于“全球正义”的理解。其中“德性路径”从中国哲学出发,对传统西方视角下的正义观构成补充,从而为正义指数提供了更加完善的理论框架。其次,我们提出了两个原则,即CBDR-RC和CDDR,用以确定和证成对于指标的选择。这两个原则,从议题性质这一全新角度考察全球正义概念,将议题划分为两大类别,从而更加严谨地衔接了理论与实践,为概念化到量化操作的过程提供了更加可靠的过渡。

概念操作化和测量方法

遵循上文对三种理论路径和两个评估原则的分析,本节将转向概念的操作化和测量环节。前述两组全球正义议题范畴使我们聚焦下列九个议题领域进行测量,收集数据并编制指数:1.气候变化(全球变暖);2.维和行动;3.人道主义援助;4.反恐;5.协同打击跨国犯罪;6.扶贫;7.教育;8.公共健康;9.妇女儿童保护。

前五个议题领域的问题不是单独一个国家造成的,也不该只由一个国家负责。这些议题范畴只能由全球所有利益相关者协力解决,适用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后四个议题领域可归为一类,即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行为者相关,要在合理范围内对最少受惠者给予更多关注,适用于“共同但各尽其责”原则。表面上看,后四个议题范畴主要集中于国家层面。有人或许会认为,很难看出这些国家公共益品之间的联系及其对全球公共益品的贡献。实际上,一方面,后四个议题范畴所造成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全球层面的不平等问题,进而加剧了世界上的不公正现象;另一方面,全球社会,尤其是联合国,为了建立一个平等、公正、繁荣的世界,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可持续发展目标)来解决欠发达国家的这些问题。

本节按如下过程进行:首先,一一介绍上述九个议题全球层面的操作化和测量(见表2);其次,对已探究过的潜在数据源以及数据采集和聚合方法进行探讨,并说明数据的一些局限性,作为对未来潜在研究者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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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大议题及衡量指标和数据

1.气候变化

全球变暖是真实的灾难现象,会产生很多环境破坏效果。科学家推断,人为因素极有可能是自20世纪中期以来观察到的变暖现象的主要原因。如果所有国家都对这一全球性挑战采取消极措施,那么情况会进一步恶化,并在全球产生巨大后果。另一方面,如果各国能齐心协力应对全球变暖,就能大大减轻气候变化对地球的负面影响。

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为了团结其成员国以应对这些前所未有的全球挑战而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尽管美国最近在特朗普政府的领导下退出巴黎协议,其他国家并没有停止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衡量各国应对全球变暖的作为并不容易。我们的评估和衡量方法是关注各国对几个主要全球气候变化基金的财政捐助,包括全球环境基金、特别气候变化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适应基金、绿色气候基金。与此同时,我们还使用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两项指标来衡量各国向低碳社会的过渡进程。

2.维和行动

世界的稳定仍然受到冲突的威胁。如果战争仍然是国际形势的一个显著特点,正义就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全球正义的条件之一是确保所有国家都为创造和维护区域以及全球和平做出贡献。虽然有时一个国家(如大国)可以强大到在建立和维护动荡地区或区域和平的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但由民族国家和多国维和部队共同努力建立和维护和平仍然是更明智的行动方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多个国家联合参与的联合国维和部队可以部署到遭受战火或冲突的国家,协助它们恢复和平、重建国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有记录表明联合国维和行动为区域和全球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真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全球协作。无论大小,无论发达程度,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并做出贡献。为衡量一国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贡献从而促进全球正义的作为,我们试图评估各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部队和警力的贡献。不用说,这并非衡量一国参与维和行动的唯一方式,但可以说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3.人道主义援助

贫穷国家与富裕国家之间的差距不仅存在,还在继续加大,这是不容辩驳的事实。缩小贫富差距是全球正义议题的关键方面。为实现这一目标,国际社会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实质性的援助。联合国的一个长期目标是发达国家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但是,人道主义援助不应仅限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正如许多正在努力的发展中国家一样,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为全球人道主义援助做出贡献。因此,评估各国对全球人道主义事务的财政贡献,可以衡量这些国家在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作为。

4.反恐

自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一直被视为全球社会的重大挑战,也因此构成全球正义的重大挑战。全球伙伴的反恐协作,如就其意在打击和减少恐怖主义暴力行为及其破坏性影响这层意义来说,是全球正义议题的重要方面。鉴于恐怖主义在国内和国际政治中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说法,我们采用联合国反恐委员会对恐怖主义所下的定义,这一定义得到了广泛的采用。为评估全球反恐的规模,我们将该议题分为两个方面,即绩效表现和贡献。首先,关注反恐绩效表现,衡量标准是恐怖事件、伤亡、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逐渐减少。其次,关注某一国家对全球反恐协作的贡献,我们计划以是否加入全球反恐论坛以及对《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所列联合国反恐项目和活动的资助为依据对此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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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同打击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会对全球正义构成严重挑战,因为所损害的公民利益会延伸到单一民族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外。作为改善全球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跨国犯罪是全球合作的一个主要领域。为评估全球打击跨国犯罪的规模,我们将侧重于国家对打击跨国犯罪的贡献,衡量标准为是否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对国际刑警组织的财政贡献以及对重大事件支持小组和应对小组的参与程度。相关议题领域包括网络犯罪、毒品贩运、种族灭绝、人口贩运、洗钱、武器走私、野生动物和森林犯罪。

6.减少贫困

作为全球不平等问题的一部分,贫困一直被看作全球正义的重大挑战。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有许多衡量贫困的方法。自2015年10月,世界银行在2011年购买力平价中采用每日1.90美元的贫困线估计全球贫困状况。虽然贫困问题的解决往往属于国家层面,但它对实现全球平等与正义也有着强有力的影响。为从全球正义的角度评估贫困问题,我们总体侧重于减少贫困的两个方面。首先,在享有基本生活水平被广泛视为个人基本人权的情况下,我们首先关注减贫表现,衡量生活条件方面个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和改善程度。基于大量文献和一些广泛使用的衡量标准,我们使用一套指标衡量特定国家在减少贫困方面的作为,包括营养、儿童死亡率、饮用水、电力、住房、生活燃料、卫生设施、资产、人均住房支出和人均家庭收入(通过消费价格指数换算)等。其次,改善公民生活条件也被看作政府职责,为此,我们将重点放在政府为帮助人们脱贫所做的努力上,衡量政府为扶贫投入的财政资源。该衡量标准将包括一些指标,例如政府减贫预算和学校膳食补贴等。

7.教育

教育被广泛视为个人和社会的一项基本资源。基础教育不仅被视为个人权利,也是政府职责和责任。虽然教育一直被广泛视为国家公共益品,教育缺失也是一项全球性的不平等问题,改善教育缺失问题有助于促进全球正义。为从全球正义的角度评估一国的教育情况,我们通常关注教育的两个方面。首先,由于基础教育被广泛视为个人的基本权利,我们关注基础教育的绩效,以衡量个人教育权利的充分保护程度。根据现有的学术文献,我们采用了一套指标衡量基础教育的绩效,例如识字率、入学率、出勤率、失学率、受教育年限。其次,向人民提供基础教育也被广泛视为政府职责和责任。为了对此进行评估,我们关注政府为改善全国基础教育所作的努力,衡量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为基础教育投入财政资源。衡量指标包括政府在基础教育方面的支出、小学教育中受过培训的教师以及小学的师生比率。

8.公共健康

与教育相似,公共健康的缺失也是一项全球性的不平等问题,改善公共健康缺失问题有助于促进全球正义。为衡量公共健康,我们随后采用与衡量教育相同的方法,把健康议题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关注健康相关的绩效,衡量个人健康权利的保护情况。使用的指标包括死亡率、预期寿命、营养、疾病环境风险因素、免疫接种。其次,关注政府改善医疗体系的努力。我们将采取下列衡量指标:政府卫生支出、卫生服务可及性、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性。

9.妇女儿童保护

该议题涉及性别不平等和儿童保护。妇女儿童保护被广泛视作政府的职责和责任,实现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可以极大地促进全球正义。我们首先从资源、机会的性别差异角度衡量性别不平等状况。采用的指标包括经济参与和机会、受教育程度、健康和生存、政治权利。其次,从降低贫困、教育和公共健康的角度衡量儿童保护的状况。指标将采自前述三项议题中涉及儿童保护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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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适用性和局限性

为了衡量上述的九项议题范畴,我们需要考虑数据来源的适用性和可用性。在理想情况下,衡量全球正义的数据须以同样的方法、遵循同样的标准收集。但实际上,由于我们需要衡量九种不同的议题,且每种议题的数据可能均产生自不同的行为主体,完全满足这一标准似乎并不可能。另一种方法是,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如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就这九项全球性的议题收集了丰富的数据。这些数据的主要优点是,它们并不服务于某个国家,而是遵循全球共有的价值观,因此相对中立。就具体议题而言,数据选择的细节如下。

由于维和、气候变化和人道主义援助是联合国的优先事项,我们可从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获得大量有关的信息和数据。维和数据由联合国每月汇总和收集。气候变化基金的数据也可通过联合国获取。世界银行提供了碳数据。人道主义援助数据可在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数据中心管理的人道主义数据中心获取。

反恐数据将采自全球恐怖主义指数(经济与和平研究院)、全球恐怖主义数据库(马里兰大学)、联合国反恐办公室(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和全球反恐论坛,并重新进行了编码。

打击跨国犯罪的数据主要来自国际刑警组织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及预防犯罪处。这两处信息丰富的数据源提供了原始数据,使我们能构建一套有关特定国家打击跨国犯罪贡献的指标。

自《联合国千年宣言》所述千年发展目标通过以来,联合国和世界银行一直努力衡量全球贫困状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全球贫困监测提供了丰富详尽的全球贫困数据,使我们不仅能评估表现,也能评估政府减轻全国贫困的作为。

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了丰富的基础教育数据,使我们不仅能评估基础教育绩效,也能评估政府在此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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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国家层面的健康数据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和开发署。其中,世卫组织已构建了近30年的国家层面的大型信息健康数据库。

有关妇女和儿童的数据也来自世界银行、世卫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这三处信息丰富的数据源不仅使我们能构建一套有关性别差异和儿童保护的指标,还提供了许多直接衡量国家层面性别不平等和儿童保护状况的指标。

然而,没有数据是完美的。根据不同议题领域的综合指数进行全球正义的比较,不仅带来了概念上的挑战,也带来了实际操作层面的挑战。衡量全球正义需要通过采集、记录、集结而形成一个大型数据库。理想情况下,数据将既在国家层面也在国际层面衡量政府的作为和取得的成就。然而,要衡量各国在全球层面的努力和表现,即使并非不可能,也会异常困难。例如,我们有一套信息指标来衡量各个国家为本国公民提供基础教育的努力和成就,但其他国家的公民被排除在外。另外,研究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尽管这些组织努力构建了高质量的数据集,但缺失值可能仍无法避免,从而损害了指标在一段时间内和在国家间的数据可比性。例如,人道主义援助和维和数据是公开的,而气候变化基金的数据并非如此。如果仅采用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的数据,我们则无法解决缺失值问题。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该考虑从其他来源收集数据,如国际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必要时也可参考相关国别的年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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