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去谴责王振华的辩护律师
最近,“陈有西大律师的良心真不值钱”、“王振华的律师要求对其无罪释放……”等等迎合民众的文章层出不穷。
笔者不禁想问,为犯罪分子辩护的律师都没有良心吗?
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刑事案件还需要有律师的存在?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有几点看法。
首先,笔者想说,审判给民意让路,是条不归路。民意沸腾,多判几年;民意不沸腾,少判几年。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下,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存在的。但是,法律不应该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人”指领导,还是指民众),法律应该尽可能客观。
什么是客观?
尽可能弄清楚各种证据;并在现有证据面前,尽可能产生最贴近法条、最贴近最新实际的判决——尽可能公正平等。换一句话来说,民意不代表证据;民意没有增加证据,就不应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第二,笔者想问,可不可以给犯故意杀人罪的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如果可以,为什么律师不能给王振华最无罪辩护?
有人问,怎样给犯故意杀人罪的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其代理律师也认为其无罪,为什么不能做无罪辩护?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最终还是要讲证据。
这里所讲的证据,是指法律认可的证据。
媒体报道,或许可以提供一些证据和线索。但要记住,媒体报道,不是判决。
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嫌疑人不能说是有罪的。
第三,讲到良心。最先要求的有良心的,肯定不是律师。最需要有良心的,是民众、是社会、是法官和法律制定者。
很多人觉得判轻了,去怪罪律师,“你这个律师为什么给他辩护”。笔者不禁苦笑。
有太多可以去怪罪的人,最不该怪罪的就是辩护律师,这是人家的本职工作。
为什么不去怪罪法官?判决结果是法官做的。
如果法官说,根据证据,只能这么判。那为什么不去怪罪警察?警察负责找证据。
还有,为什么不去思考相关法律?如果觉得法律有瑕疵,可以通过一些渠道反映,人大代表可以提案,人大负责审核法律。
第四,法庭是个控辩双方对抗的场所。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之所以有对抗,就是为了让结果更加客观。这也是为什么嫌疑人方需要有律师的原因。嫌疑人律师为什么不能质疑公诉方证据?若不能质疑,嫌疑人律师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摆摆样子?
最近,海口某法院“法官庭审中责令将律师带离”。或许在某些人或某些法官心中,律师真是用来摆样子的。公平对于律师而言,就像一个笑话,他们看得太多。
有些人认为有钱人可以请好律师减轻罪责。如果说好律师辩护做得优秀而减轻委托方罪责,那是在说控方做得没那么优秀?难道要为了平衡,让辩方律师做得差些?我想,最佳方案还是让控方做得更优秀些,而不是让辩方做得差些,或者让裁判屁股坐歪些。
第五,辩护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其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质疑,质疑公诉方提出的证据。对于一切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情形,都可以与控诉方进行辩论和质疑,最终是否采纳是法官的工作。
一些人提到违反常识的情形,就义愤填膺,笔者不禁想说,常识也只是大多数情况,不能安全排除少数情形。很多情况,一个人时候不存在,十个人时候不存在,百个人时候不存在,千个人时候不存在,但万个人的时候就存在了。万分之一的概率,虽然很小,但是是可以讨论的、可以辩论的;法官觉得小概率不接纳,也非常合理。但不能说,律师提出一个小概率情况、违反常识,就觉得他有问题。律师对法庭提出一种事件可能性,是非常合理的,在律师的本职工作范围内。
术,有术法;战,有战规。笔者鄙视,那些把业内对抗交给普通老百姓的法律人——你要做的是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不是号召百姓去打压你的对手、去给法官施压。
第六,律师不是法官,不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如果律师觉得替某嫌疑人辩护有违自己的原则,那可以不接,但记住那只是你自己的原则,不是别人的。每个人对不同事物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无法强求一致,在律师职业上也是一样。
对于同一个案件,有的律师认为是故意杀人,有的律师认为是过失杀人,有的律师认为是正当防卫,这种情况是存在可能性的。你觉得无法做无罪辩护,不代表别人不可以——律师水平也是不相同的。
当然,律师的底线也是不同的,但不要强行提升人的底线,强行提升只会适得其反。要知道,“所有通往地狱之路,原来都是准备到天堂去的”。
笔者一直认为,只要每个人都遵守法律,世界就会变得很美好。
第七,很多人认为刑罚是为了惩处犯错的人,但这并不是其主要的作用。刑罚是为了让犯错的人无法再犯错、不敢再犯错,是为了威慑其他可能去犯错的人。惩罚不是目的,保护更多的人不受伤害才是目的。
第八,律师不是最需要有良心的,就像医生不是最需要有太多同理心一样。他们最需要的,是客观,是冷静,是专业。
追求公正,去找法官、和法律制定者;要献爱心,找慈善机构。
医生可以献爱心,但最重要的对于他们,不是献爱心,而是照顾好每一位病患、做好每一台手术。
律师可以有良心,但最重要的对于他们,不是有良心,而是代理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场辩护。
医生爱心同理心泛滥,可能会手抖;律师良心太多,要么自己心里不安,要么委托方心里不安。
做人,是需要有职业精神的。
笔者认为,只要每个人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社会就会很和谐。
第九,王振华被判五年,有人觉得轻了,就拿其辩护律师说事;如果王被判十五年,我想很多人就不去说了。
辩护律师,做得越好,越被谴责,那干脆取消刑事辩护律师好了。若悖论存在无意义,那就不要悖论——检察院说你有罪,你就有罪,不用判。
第十,笔者不希望,在未来的某天、某人、某事,无一律师敢受其委托、并为其辩护。这种情形,可悲。
最后,什么是舍本逐末?谴责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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