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国家安全执行机构的一些设想
一、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处国家安全局。局长及内部工作人员,由国家安全部派遣,可吸收部分符合条件的香港籍居民任职。局长兼任香港警务处副处长(安全),兼职原因便于协调与香港警务处其他部门的工作。香港局的国内级别等同于北京上海等省厅。特别说明:是香港国安局长兼任香港警务处副处长,非副处长兼任国安局长。
二、法院及检控机构。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法院,如一时存在困难,可在香港高等法院内设置国家安全法庭,作为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法官由中国籍担任,二审法院为香港终审法院国家安全法庭,终审法院设置在中国最高法院国家安全法庭。检控机构设置为二级,全部由中国籍人士担任。对于被判刑的国安犯人,由香港监狱执行。
三、职权。参照国内安全厅,并加上当年港英政治部的职权。
四、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关系。香港国安局为中央政府职能部门设置在香港的法律执行机关,对中央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专门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不受香港特区政府管辖,不受香港立法区、区议会质询、传唤,其法律地位在香港低于中联办,与外交部特派员公署相同。
五、 预算。该项费用,参照国内法规执行,不能特殊。必须让香港人明白,他们是中国的一部分,在国家安全方面具有同样的义务。但在实施时,该项预算由国安局独立列支总费用,由香港行政区以特别预算的名义支付。
六、最后,建议中联办改名。这个名称无法体现中央对香港的领导地位,给人感觉中央与香港是平级的,弱化了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